索引号 01525532-1-/2022-0530007 发布机构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工商领域 发布日期 2022-05-30
文号 〔2022〕—3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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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提高全市知识产权申请数量和质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品牌战略实施,促进创新和知识型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2号)规定,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奖励的对象、范围

(一)资助奖励对象

保山市辖区内符合本实施办法资助奖励范围的依法设立有效的单位、团体或在保山市辖区内工作、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居所、可靠通信方式的自然人。

(二)资助奖励范围

1.资助范围(填报“保政办发〔2022〕2号”附件1《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1)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

(2)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成功创建国家级试点或省级知识产权示范的园区,创建知识产权强县(市、区)且通过验收的县(市、区),通过云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认定的学校,获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获准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商标。

2.奖励范围(填报“保政办发〔2022〕2号”附件2《保山市知识产权奖励申报表》)

获得国家或省级专利奖的专利,获得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人才。

在上述资助奖励范围内,已获得市级有关部门同类资助奖励的,不再予以资助奖励。

二、资助奖励标准

1.资助标准

(1)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按不超过所缴纳费用50%标准,每件资助不超过0.17万元。

(2)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同一专利只资助1次。

(3)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同一专利只资助1次。

(4)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15万元。

(5)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户资助5万元。

(6)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资助1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资助5万元;创建知识产权强县通过国家级验收的资助10万元、通过省级验收的资助5万元;认定为云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资助1万元,认定为云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资助2万元。

(7)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资助10万元;获准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件资助10万元;获准注册马德里商标,每件资助1万元。

2.奖励标准

(1)获评国家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其中:金奖2万元、银奖1.5万元、优秀奖1万元、组织奖和推荐奖各0.5万元;获评省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其中: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6万元、三等奖0.4万元、其他奖0.2万元;获批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20万元。

(2)新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新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每户奖励1万元;新获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新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0.5万元。

(3)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奖励1万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奖励0.5万元。

三、工作流程

1.自愿申报。请结合参考名册,排查落实辖区内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对象,及时通知到户,自愿申报,如有符合条件不在名册之内的一并上报。

2.申报材料:

(1)签章齐全的资助申请表或奖励申报表一式二份;

(2)相关授权证书、批准证书或批文(现场提供查验)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现场提供查验)。

(资助奖励兑付前,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团体)、个人需提供纸质收款收据一份)

各申请、申报主体提交申报材料起止日期为2022年6月1日到6月30日。

3.受理、初审。申报材料经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初审符合后,收集(1)、(2)项材料,各县(市、区)主管局整理制作各县区市汇总表,于2022年6月20日前将包括(1)、(2)项材料和各县区市汇总表在内的一份纸质材料上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上报可编辑版电子汇总表。

4.审批、公示、兑付。由各县(市、区)初审,市市场监管局审批、公示后按照《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进行兑付。

兑付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局收集受资助奖励主体的纸质收款收据,并统一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收据中要写明资助奖励类型名称、金额及盖章(自然人签名按手印),付款单位填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减少打扰获得资助奖励的对象,也可在申报环节预收纸质收款收据,如果最终审批未通过退回申报人)。

四、其他事宜

1.各受资助奖励主体应如实入账,严格按财务制度规范使用,鼓励继续加强科研和知识产权投入,支持开展创新创造工作。

2.相关事宜请联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

办公室电话:0875—2200775

联系人:李继宏、段朝品

邮寄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305号保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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