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20-072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文号 | 保食安委〔2020〕8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保山市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的通知》(云食安委发〔2020〕6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保办字〔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履职情况责任约谈工
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
指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未全面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指出有关问题、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四条 约谈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政府食安委)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安办)负责约谈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食安委主任约谈市政
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国— 2 —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领导批示指示不坚决、不到位的;
(二)市委、市政府督办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三)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
(四)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保障达不到相关要求,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的;
(五)发生较大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食安委常务副主任约
谈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一)列入市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市政府食品安全目标完成的;
(二)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突出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的;
(三)60天内发生2起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的提起。市政府食安办根据本办法所列责任约
谈情形提出责任约谈建议。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
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报市政府食安委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约谈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的,报市政府食安委常务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约谈内容
(一)听取被约谈方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了解整改情况;
(二)通报被约谈方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三)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内容。
第九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方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以《责任约谈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被约谈方应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
(二)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三)约谈方应当安排2名以上人员参加约谈,也可邀请市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加约谈;
(四)约谈方应当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形成《责任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约谈方应当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五)约谈方应根据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
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约谈方式。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方式。根据
需要,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单位等参加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整改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记录约定时限内按约谈要求进行整改,市政府食安办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内容。一年内被约谈2次以上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约谈或者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约谈整改不到位或者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依法对食品生
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通知书
保食安约字〔 | 〕 | 号 |
:
根据《保山市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规定,兹定于
年 | 月 | 日,在 | 就 |
由 |
事项进行面谈。你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按时参加,并携带以下材料:
1.
2.
3.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 月 | 日 |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记录
时 | 间: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至 | 时 | 分 |
地 | 点: |
约谈人姓名、职务:
被约谈人姓名: | 单位: | 职务: |
约谈事项:
约 谈 人(签名):
被约谈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 | 月 | 日 |
抄送:省政府食品安全办。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2020年7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