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21-0824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
文号 | 〔2021〕—188 | 浏览量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新华肥皂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检查工作流程》(云药监注函〔2020〕16号)要求,我局定于2021年8月20日对保山市新华肥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备案后的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山市新华肥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二、保山市新华肥皂有限责任公司准备好以下资料备查:
1.电子备案凭证;
2.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3.备案送检样品的生产或配制记录;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包装、标签标识和成品说明书(应与备案系统中电子凭证信息一致,应符合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的相关规定);
6.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及工艺流程图(应能简明扼要地反映产品的实际生产全过程);
7.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应当符合《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 号)等有关要求);
8.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及《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等有关要求);
9.其他: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或证明安全的资料可根据《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及相关要求。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提供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毒理研究等内容。
三、现场检查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必须到场配合检查。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