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22-0516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2-05-16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盐市场安全监管,有效规范食盐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净化食盐市场,确保食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业务。
二、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销售食盐。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开展跨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定点批发企业,应主动及时将企业备案信息资料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应查验供货单位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食盐批发资质、检验报告、有关票据等凭证)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确保食盐可追潮,流向可查询,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盐。
四、食品加工及餐饮服务、集中用餐的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并索取有关票据,健全加工用盐台账,如实记录购进食盐信息,保存好相关凭证,确保食品加工用盐安全。严禁购买、使用工业盐和假冒伪劣食盐加工食品。
五、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六、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1、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2、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3、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4、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5、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七、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从事虚假宣传、囤积居奇、销售假冒食盐或使用非食用盐加工食品等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法规政策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举报,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举报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盐市场监管工作,共同维护食盐安全,对包庇纵容或帮助转移,毁灭,伪造证据者,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社会各界发现上述禁止行为的,可通过12315热线举报。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