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21-1019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工商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
文号 | 保市监发〔2021〕58号 | 浏览量 |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商务局、文旅局、人民银行、腾冲海关、税务局、林草局、邮政局:
为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能优势,促进联合监管,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优化网络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1〕33号)要求,结合我市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市市场监管局等十二部门联合制定了《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保山市委宣传部
保山市公安局
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
保山市邮政管理局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
(网剑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化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集中整治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等突出问题,净化网络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1〕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保山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决定于2021年9月至12月上旬联合开展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刻认识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作用,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高度出发,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作用,严格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继续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着力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严厉打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持依法依规监管、审慎监管、智慧监管、综合监管和协同监管,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净化交易环境,提升网络商品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网络消费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聚焦电子商务经营者,突出涉网主体准入规范。按照《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加强对直播电商、社交电商、跨境电商经营者的规范引导。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强网站备案、IP地址、域名等基础管理,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集中整治非法主体互联网应用(网站、APP等)。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验、登记等义务,提醒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全面落实不需要登记的经营者自我声明公示。强化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亮照、亮证、亮标监测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未经信息公示开展经营活动及网络交易平台未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聚焦竞争秩序问题,突出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治理。按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治理平台“二选一”“掐尖并购”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网络交易经营者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商业诋毁、违规促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查处支付服务等领域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平台下游关联经营者自主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低价倾销、价格欺诈、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严厉查处网络交易中侵犯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市工信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人行保山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聚焦重点商品和服务,突出社会热点问题治理。以野生动植物、专供特供商品、勋章奖章纪念章、有毒有害物质、东北黑土资源产品、审计报告、涉枪涉爆物品、管制器具、“猫池、GOIP等涉电信网络诈骗通讯呼叫、网络接入设备”以及网络交易平台上有关手机APP销售彩票等为监测监管重点,督促平台经营者集中排查、清理违法违规信息,严厉打击网络销售禁售、限售商品等违法行为。以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含儿童化妆品)、医疗器械、防疫用品、老人儿童用品、服装鞋帽、家居家装、汽车及配件、摄像头等舆情热点、社会集中反映、关系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协同推进对网络市场发展新模式新业态的分析研判和线上监管执法工作探索,依法惩处网络直播领域销售“三无产品”、侵权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宣传等行为,督促直播平台经营者健全交易保障设施。进一步压实平台发布广告的审核责任,严厉打击线上教育培训、医疗服务、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消费贷款等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督促引流推广类经营者加强对发布信息的合规性审查,及时主动排查所发布信息中涉诈话术等违法信息。认真指导平台经营者加强平台管理,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市林草局、市工信局、人行保山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腾冲海关、市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聚焦消费痛点问题,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网络促销活动,集中整治虚假打折、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集中整治移动终端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依法打击网络销售“盲盒”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序推动平台经营者在其网络产品和服务中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遏制互联网“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严厉打击平台利用格式条款或服务标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加强网售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监管,聚焦消费者投诉多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产品加强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平台经营者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质量管控体系。进一步优化网络市场监测工作运行机制,提升网络市场监测的深度和广度,推动网络交易跨区域执法协作,加强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构建起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市工信局、市委网信办、人行保山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文旅局、腾冲海关、市税务局、市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快速部署落实。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台经济治理,强化网络市场监管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突出工作重点,细化任务要求,逐级落实具体任务和目标。
(二)加强业态研究,丰富监管手段。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网络市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系统谋划,丰富政策储备。积极开展“三微一端”(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微博和移动端APP)“网络直播”“社交电商”“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领域监管对策研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三)加强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作用,构建起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格局。要统筹运用信用监管与“双随机”抽查,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科学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提高监督检查的靶向性、精准性,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四)加强宣传指导,扩大工作效果。要加大宣贯力度,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积极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及时发布消费预警、提示和曝光违法典型案例,不断增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的影响力与震慑力。
请各县(市、区)、各职责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工作重点,聚焦此次专项行动重点任务,科学安排工作进度,于11月20日前将本系统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典型案例(5件以上,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联合执法相关材料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郭兴彦,电话0875—2121141
市委宣传部 联系人:胡炳雄
市委网信办 联系人:屈永磁
市公安局 联系人:周毅
市商务局 联系人:余愉
市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人:周成东
市工业和信息局 联系人:江彦
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 联系人:戴鲡稼,电话:0875——2140124 2122845
市税务局 联系人:郭彩涛电话0875—2121169
市林草局 联系人:杨用祝
腾冲海关 联系人:彭志林
市邮政管理局 联系人:李瑞雪
附件: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
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 数量
| 备注
| |
网 信 部 门
| 清理网上违法违规信息(万条)
|
|
|
督促互联网企业关闭违法违规账号(个)
|
| ||
整治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APP(个)
|
| ||
电信主管部门
| 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应用(网站、APP等)(家)
|
|
|
公安厅(局)
| 清理网上违法有害信息(条)
|
|
|
查处网络违法案件(件)
|
| ||
查处违法违规网络平台(个)
|
| ||
查处网络犯罪案件(件)
|
| ||
海 关
| 寄递渠道查获侵权货物(批次)
|
|
|
寄递渠道查获侵权货物(件)
|
| ||
林 草 局
| 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和邮政部门提交网上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线索数量(条)
|
|
|
配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和邮政部门查处网上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案件数量(件)
|
| ||
邮政管理部门
| 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家次)
|
|
|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次)
|
| ||
药品监管部门
| 检查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家次)
|
|
|
检查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家次)
|
| ||
检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家次)
|
| ||
检查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家次)
|
| ||
检查化妆品网络销售企业(家次)
|
| ||
责令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整改(家次)
|
| ||
责令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整改(包括:下架、删除、更正违法违规商品信息,关闭违法违规页面等)(家次)
|
| ||
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案件(件)
|
| ||
查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违法违规案件(件)
|
| ||
查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平台义务案件(件)
|
| ||
查处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案件(件)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网上检查网站、网店(个次)
|
|
|
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条)
|
| ||
责令整改网站(个次)
|
| ||
已提请关闭网站(个次)
|
| ||
已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个次)
|
| ||
查处网络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件)
|
| ||
查处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平台义务案件(件)
|
| ||
查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履行市场主体公示义务案件(件)
|
| ||
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件)
|
| ||
查处互联网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件(件)
|
| ||
查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件)
|
| ||
查处其他违法违规案件(件)
|
|
注:如查处的同一网络违法案件属于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原则上按照涉及的最主要的违法问题进行分类(不重复计算),并请在备注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