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230420-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质量监督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3-04-20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现将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锅炉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展锅炉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的
对在用锅炉开展一次安全、节能、环保方面的集中检查,贯彻市场监管总局令第七十四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压实锅炉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锅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防范锅炉事故,同时,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此外对D级锅炉(额定工作压力≦0.8MPa,且容积≦50L的蒸汽锅炉;额定工作压力≦0.4MPa,且额定出水温度≦95℃的热水锅炉)进行一次普查摸底,督促安全使用。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
三、整治要求
(一)对锅炉使用单位的要求
1.贯彻落实新规定。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要求,在原来锅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基础上,进行查缺补漏,修订岗位职责,完善安全管理和节能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水处理等各有关岗位人员和职责,使责任到人,建立基于锅炉事故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制定锅炉“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和机制,查找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切实整改,使锅炉使用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2.电站锅炉整治回头看。电站锅炉使用单位要特备注意整改省特检院去年对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检验发现的问题,即:一是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锅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把锅炉范围内管道泄漏、爆管的应急要求纳入其中或者单独制定锅炉范围内管道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应急演练并记录;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锅炉巡回检查制度,定时、定点、定线路、定内容开展巡回检查,并作出记录。
3.重视D级锅炉安全。D级锅炉使用环节虽不要求办理开工告知、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但安全风险不容忽视,甚至因缺乏外力监管风险更大。因此,D级锅炉使用单位要强化自我约束,切实落实使用管理责任,检查锅炉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并定期校验,特别是超压报警、低水位报警和连锁等关键安全装置是否起作用;锅炉使用年限是否超设计年限(8年);是否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操作工是否懂操作、会操作等,坚决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对监管部门的要求
1.全覆盖检查。在整治过程中,对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查管理、查使用、查记录、查节能环保措施、查责任落实情况。在检查中,始终贯穿宣传贯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作风整治三年攻坚行动”要求,规范与服务并重,俱要保护好营商环境,又要坚决查处重大违法行为,使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对特种设备综合监管系统锅炉数据进行清理。重点清理已报废未注销的锅炉;追查多年未申请检验的“僵尸”锅炉,如企业已不存在,锅炉已灭失的要主动公告注销;要查清告知后长期未办理使用登记锅炉的情况,依法处理;要完善锅炉使用登记信息,确保准确。
3.对D级锅炉加强检查指导,发现重大隐患的,责令整改或者停用。
(三)对检验机构要求
一是按质按量及时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发现企业严重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好其他技术服务工作;二是对检验工作质量进行自查自纠,整改存在问题,并按省局要求,在2023年9月20日前,将检验质量自查情况报省局特设处。
(四)其他要求
本方案未明确的问题,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锅炉集中专项整治的通知》(〔2023〕—59)执行。
四、整治步骤
(一)部署阶段
各县(市、区)局制定(或转发)“锅炉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到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023年4月30日前)
(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
企业要成立自查整治专班,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整治要求自检自查。明确锅炉安全各责任人、建章立制、消除隐患。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至6月30日,初步自查应在2023年5月25日前完成,并于该时间前向辖区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2023年锅炉集中专项整治企业自查表》(见文件附件1)。
(三)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整治阶段
集中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到企业后,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整治目的和要求,有计划的安排辖区锅炉的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最迟在2023年7月30日前全覆盖检查完一次,2023年8月30日前督促完成发现问题的整改。从5月份开始至8月份,每月上报一次《锅炉集中专项整治隐患(月)报表》(见附件二),同时,要在在5月份收齐企业《2023年锅炉集中专项整治企业自查表》,汇总后一并上报市局特设科(企业自查表只报一次)。
整治期间,市局根据实际需要,派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督导。
(四)总结分析阶段
2023年9月1日至9月15日为锅炉集中整治总结分析阶段,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梳理汇总集中专项整治情况,包括本辖区使用锅炉的基本情况、整治取得的成效、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形成锅炉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最迟在2023年9月15日报到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市局联系人:彭安权,电话:2140650。
附件:1.2023年锅炉集中专项整治企业自查表
2.锅炉集中专项整治隐患(月)报表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
附件1
2023年锅炉集中专项整治企业自查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时间: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 使用登记 编号 | 使用登记 机构 | 锅炉类别 | 锅炉 型号 | 制造 企业 | 额定 蒸发量(t/h)(或额定热功率MW) | 锅炉 用途 | 锅炉 设备 级别 | 设计 燃料 | 使用 燃料 | 燃烧 方式 | 投运 年月 | 定期检验年月(外检、内检) | 设计 热效率(%) | 锅炉 年平均热效率(%) | 能效测试年月 | 是否有环保批复(有、无)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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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发现隐患和整改措施: |
注:1.请逐台填写厂内每台锅炉情况。一式两份,一份报监管部门,一份留底备查;2.登记机构:办理使用登记的监管部门;3.锅炉类别: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余热锅炉;4.锅炉用途填写:发电、工业、其他;5.锅炉设备级别填写:A级、B级、C级、D级;6.设计燃料:按出厂技术资料填写;7.燃烧方式填写层燃、室燃、循环流化床、鼓泡床或余热锅炉;8.使用燃料:按实际使用燃料填写;9.年平均效率、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请按2022年数据填写。
附件2
锅炉集中专项整治隐患(月)报表
填报单位(章):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被检查单位(含锅炉生产、经营、使用) | 监督检查时间 | 监督检查单位 | 发现隐患数(个) | 已整改隐患数(个) | 未完成整改的隐患 | 隐患整治措施 | 限期完成时限 | 下达监察指令书 | 立案(件) | 处罚(万元) |
填写发现隐患单位名称 | 填写监督检查年月日 | 填写实施监督检查监管部门 | 填写当 月该单 位隐患 数 | 填写当 月该单 位已整 改数 | 填写具体隐患情况 | 责令停用、限时整改、立案查处、查封、扣押、挂牌督办、移送司法、停业整顿(报政府)等措施 | 填写责令企业限期完成的时限 | 填写对该单位下达监察指令 (是、否) | 填写对该单位 立案 (是、否) | 填写 处罚 金额 |
注:本表一月一报,各县、(市、区)局每月30日前填报本月《锅炉集中专项整治隐患(月)报表》。从5月开始至8月结束,共报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