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231123-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质量监督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县(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市局有关科室:
《保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局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号)、省安委会《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保山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部门职责和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对市场监管领域的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再次进行“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和其他部门一道,推动燃气安全由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建立长效机制,做到长治久安,坚决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及安排
(一)“3.6.6”工作目标:用3个月左右时间集中攻坚,查隐患、建台账;用6个月时间巩固提升“回头看”,全面完成风险隐患整治,建立充装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再用6个月左右时间建立燃气充装、燃气具销售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成“设备合格、充装规范、责任落实”的燃气充装单位。
(二)工作安排
1.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9月至11月)。对燃气充装单位、管道燃气单位的“人、设备、管理、环境”四大要素进行全覆盖检查,坚决消除“问题设备”“问题瓶”“问题充装”的风险隐患;对燃气具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打击假冒伪劣的或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对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督促立即或限期整改,动态清零,做到闭环管理。对重大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形成威慑。
2.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燃气充装单位、管道燃气单位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气瓶充装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做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完善,集中整治隐患、问题无反弹,坚持执行特种设备、气瓶充装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燃气具销售单位,只销售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3.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深入剖析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针对性加强制度建设和强化监管措施,形成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转入常规化管理。
三、认真学习文件、明确职责边界、集中整治攻坚
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号)是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各部门职责边界最明确、整治要求最系统、整治任务最具体、整治态度最坚决的重要文件,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执行。具体整治攻坚任务如下:
(一)深入排查燃气充装单位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坚决打击充装单位违法行为
1.检查燃气充装单位是否取得充装许可。严禁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充装,不得在同一地址同时充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
2.检查燃气充装单位特种设备的合法合规性。检查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含紧急切断阀、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防雷装置)是否在检验周期、校验有效期内运行。需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是否全部办理使用登记。
3.检查气瓶追溯系统的建立使用情况和是否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充装。各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充装企业提交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档案,核查已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据,对在气瓶原始出厂编号中增加“空格”“字母”“数字”等改变原始出厂编号的气瓶一律予以注销,并对相关企业依法严肃处;对气瓶充装环节实施检查,并可延伸至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实施倒查,看是否有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未粘贴“追溯码”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的;未将充装前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充装企业充装信息平台的,不执行扫码充装制度的,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检查充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执行情况。检查充装单位充装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情况,是否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安全员,其岗位职责是否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齐全,是否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有无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该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5.检查燃气气瓶专项整治情况。一是检查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企业建立完善气瓶使用登记、充装、配送、运输、回收、检验和报废的全流程安全管理责任链条。要求充装单位严格管控由经营门市销售的本企业充装的气瓶,加强充装站内各岗位人员和经营门市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送气人员应对用气单位和个人用气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凡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一律不允许供气;加强对用气单位和个人的空瓶回收,报废气瓶及时送气瓶检验站进行破坏性处理,同时建立报废气瓶破坏性处理台账,严禁充装企业、经营门市和个人将未经消除使用功能的气瓶销售或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二是督促充装企业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召回并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三是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企业、充装企业、检验机构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二)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压力管道检查整治
对城镇燃气管道使用单位和相关用气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建燃气压力管道未依法进行安装告知、申请监督检验,在用燃气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到期未进行定期检验的行为。
(三)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集中整治。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
以上特种设备检查整治内容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股、执法大队)牵头负责,行政许可、信用监管、执法等科(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排查气、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
2.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对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名录、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
3.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集中整治期间,至少检查1—2次),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以瓶装液化气经营门店、农村地区及城乡结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等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 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要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检查方法、重点详见附件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燃气器具及配件现场检查工作指引》、附件8《云南省燃气具产品质量安全现场检查指引(2023版)》。
4.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对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溯源管理,将生产销售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
5.认真执行国家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监督抽查处置机制。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及生产许可产品监管。建立健全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处置机制,对各级监督抽查不合格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要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产品质量的检查、整治,由质量科(股)牵头,认证认可、执法、网监、信用监管科(股、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集中整治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价竟科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市场监管局成立燃气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市局各相关科室工作,组织检查督查,指导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
组 长:杨新锦,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段克武,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特设科、质量科、行政审批科、信用监管科、认证认可科、网监科、价竟科、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特设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科室其他成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联络协调、报表收集汇总和上报。
各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参加或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依据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增强工作合力。对本次燃气集中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做好督导,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分管领导要带队深入一线检查督查,狠抓落实、狠抓隐患整改、狠抓执法。
(二)压实责任措施
去年以来,已开展过持续的燃气安全整治,为什么这次还要开展全国性的燃气安全“大起底、全链条”大整治,外地燃气事故的不断发生说明还存在整治走过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执法“宽松软”,没有真正的解决问题。因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从外地燃气事故中汲取教训,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本次燃气安全整治决策部署的重要意义,明白各级政府对燃气安全整治的决心,要把燃气整治任务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深入学习燃气整治的各级实施方案,弄清各项要求,切实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工作做到最好。要把责任任务分解到人头,隐患整改挂钩到人员,工作措施落实到企业,要结合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行风治理;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加强督导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视情况对专项行动开展不力的县(市、区)局进行约谈并向全市通报,情况严重的,提请当地政府按规定问责处理。
五、信息报送要求
(一)各县(区、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报市局特设科。
(二)自2023年9月起每月19日前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附件1)、《市场监管部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2)。统计表中,各项检查内容,按职责分工由对应的监管股室负责收集填报,每月18日前主动报给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执法大队),各县(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执法大队)汇总后,填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特设科)。
(三)定期梳理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在2023年11月19日、2024年6月19日、2025年12月19日前报送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特设科)。
(四)《燃气调压器生产销售单位摸排情况表》(附件 3)由市局质量科收集汇总报至省局质量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