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2-1/20230628-00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工商领域 发布日期 2023-06-28
文号 保市监行处字〔2023〕9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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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市监行处字〔2023〕9号)

当事人:保山市畅丰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30502100021911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永昌路南段东侧(骏亿加油站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建红

截至2022年6月30日,当事人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两年度年度报告。2022年7月10日,我局在保山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alkalih2o.com)发出催报公告,当事人在公告期内仍未参加年度报告。2023年3月3日,我局立案调查。

经我局查明:2023年3月3日,我局在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系统中查明,当事人2020年、2021年未年报,未办理过变更、备案或注销登记。2023年2月3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发出《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保山市永旺商贸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营业执照征求意见的函》(保市监函〔2023〕2号),2023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向我局复函证明当事人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2023年2月3日,我局向保山市扫黑办发出《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保山市永旺商贸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征求意见的函》,2023年2月20日,保山市扫黑办向我局回复称无意见。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超过6个月不在原登记注册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四页、《企业未参加年报查询证明》一份一页、《企业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一份一页、《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保山市永旺商贸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营业执照征求意见的函》(保市监函〔2023〕2号)一份三页、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回复的《拟吊销未年报征求意见表》一份一页、《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保山市永旺商贸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征求意见的函》一份三页、保山市扫黑办回复的《拟吊销未年报征求意见表》一份一页、《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未参加2021年度年度报告企业的催报公告》截图三张。

当事人未报送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之规定。超过6个月不在原登记注册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应予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6日,我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当事人《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保市监听告字〔2023〕9号),因无法联系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被退回。

2023年5月26日,我局在保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刊登《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保市监听告字〔2023〕09号),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保山市畅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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