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2-1/20240426-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质量监督领域 发布日期 2024-04-26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保处罚〔2024〕1号)

名称:保山市安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PH79R0Y

法定代表人:闫俊

成立日期:2020-05-0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云瑞大道路南侧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清洁用品的销售;酒、饮料及茶叶零售;醇醚燃料(D型、M型)带储存设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8月15日,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醇醚燃料进行抽检。2023年9月18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SH202311009)。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醇醚燃料(D型)不合格。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检验报告》。同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12月20日,我局将备样送检。2024年1月3日,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J2023-2623),报告显示:该样品经检验不合格。

2024年1月19日,我局将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侦查。

2024年3月1日,市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并于同日将案件移送我局。

2024年3月1日,我局对保山市安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案再次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向云南聚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醇醚燃料(D型)22.8吨(21088L),目前库存1042L。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醇醚燃料(D型)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NO:SH202311009),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J2023-2623),两次检测均显示检验不合格。

2024年4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罚告〔2024〕1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对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应该符合质量要求。当事人销售的燃料执行标准为《醇醚燃料D型 Q/JZD 008-2021》,产品一经采用该标准即需符合该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的醇醚燃料(D型)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情况:

2024年3月25日,我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书》,当事人陈述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所经营产品均从正规渠道购进,并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报告和进货单据,未发生过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纠纷和投诉,无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情形,加之目前经营困难,负债严重。向我局申请给予减轻处罚。

经我局复核,认为:一是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二是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发现掺杂、掺假行为,但未完全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三是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大,过高的罚款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是严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性质并不恶劣,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且经营困难,负债严重,应该给予其改过机会,采用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手段,在今后经营活动中合法经营。

综上所述,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观故意不大,经营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合格产品。

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库存的不合格醇醚燃料(D型)共计1042L。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http://yn.gsxt.gov.cn/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