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240426-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质量监督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4-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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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严桢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保山立洳石化有限公司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芒旦村芒海社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保山立洳石化有限公司使用的3台加油机计量芯片程序疑似遭到破坏。同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保山立洳石化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严桢于2023年4月22日与保山立洳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春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严桢向保山立洳石化有限公司租赁立洳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及加油站经营权,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保山立洳石化有限公司涉嫌出租营业执照,已另案处理。此期间,当事人严桢为立洳加油站实际经营者。
2023年9月6日,当事人在加油机进行定期检定后,通过他人篡改了加油机主板的计量程序,当事人没有外调设备(通讯控制器和装有作弊软件的电脑),通过在加油机面板按键上输入代码进行操作设置。当事人按照少给加油量1%的比例设置了计量程序,可以控制加油时出油量,从而达到少给消费者油量的目的。自当事人篡改加油机主板的计量程序以来(即2023年9月6日至2024年3月5日),使用加油机主板计量程序被篡改过的加油机为消费者加注成品油,在此期间,如有客户反映油不耐烧和计量检定到期前,当事人会恢复正常模式加注成品油,但当事人无法说明和证明恢复正常模式的具体使用时间。
2024年3月14日,经沈阳航天新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我局提供的当事人使用的5块加油机主板(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0222078300、0221806100、0224188600、0224162200、0223696400)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1、上述加油机主板硬件(不含监控微处理器),经鉴定均为我公司生产,未发现硬件有明显改动与再次焊接。与主板原始出厂状态一致。2、上述加油机主板运行的计量程序经确认均不是我公司计量程序,与主板原始计量程序出厂状态不一致。3、样品鉴定前封条完整,鉴定时完好无损。”
根据当事人的会计账及询问笔录查明,从2023年9月6日至2024年3月5日,当事人累计销售汽油22.521吨,柴油42.185吨,汽油、柴油累计销售金额577631.08元,交纳各项税款合计12155.56元。违法所得565475.52元。
2024年4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罚告〔2024〕2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对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通过篡改加油机主板计量程序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及《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属于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加油机计控主板五块(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0222078300、0221806100、0224188600、0224162200、0223696400);
2.没收违法所得565475.52元;
3.处罚款1000.00元。
上述2、3项罚没款合计566475.52元(大写:伍拾陆万陆仟肆佰柒拾伍元五角贰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国库。(凭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扫描二维码缴纳上述罚款;或者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发送的短信链接,登录票据云服务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http://yn.gsx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