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230906-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反不正当竞争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3-09-06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重要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3〕33号)要求,以及2023年8月23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审批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二、清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各县(市、区)联席办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应清尽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清理重点
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包含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和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上位文件依据),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违规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违法违规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违法违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体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如以备案、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如商品和服务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不统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间设置壁垒等。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违规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违规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违法违规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违规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四、清理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3年9月上旬。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完成清理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二)梳理自查阶段:2023年9月中旬至9月下旬。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严格对照2021年新修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此次清理重点,对本地、本部门制定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开展全面自查,逐项研究分析相关政策措施,梳理形成需要修订或废止(包含过期失效)的政策措施清单。对涉密政策措施开展清理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三)修订废止阶段:2023年10月上旬至10月中旬。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需修订或废止(包含过期失效)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及时启动修订或废止程序。其中:政策措施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该政策措施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存在妨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情形,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但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
对修订、废止(包含过期失效)和设置过渡期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总结汇报阶段:2023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认真梳理、汇总分析清理结果(含清理工作总结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及时向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办(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各县(市、区)联席办汇总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地清理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联席办(市市场监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应当于2023年10月25日前将本地、本部门清理结果(含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联席办(市市场监管局),市联席办于2023年10月30前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后,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直各相关部门。2023年11月上旬由市人民政府报送上报省政府和省联席办(省市场监管部门)。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填表说明,对本地、本部门的清理数据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准确。严禁清理工作中敷衍了事、走过场,坚决杜绝以前年度有的部门将本部门发文数据作为清理结果统计上报的情形再次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扎实开展清理工作。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对清理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督导纠正,确保按照时限要求有效推进清理工作。同时要做好与政策措施抽查衔接,对级、各部门未主动清理上报但在抽查中发现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切实增强制度刚性约束。市联席办择时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查检查。
(三)加强宣传倡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结合中国(云南)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积极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序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以此次清理工作为契机,对本地、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切实登清各地、各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措施底数,进一步夯实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主体责任,健全政策措施抽查、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包含协助审查)、第三方评估、举报处理回应等工作机制,有效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联系人:胡杰、牛玲,联系电话:0875—2121025(传真)
邮 箱:bssscjgjjjk@163.com
保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