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230328-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反不正当竞争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3-03-28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精神,按照《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市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统筹制定了《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下半年以住所承诺制新设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方案》等9个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下半年以住所承诺制新设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根据《2023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任务
2022年下半年以住所承诺制新设立企业经营场所检查。
二、抽查检查时间
2023年3月至6月
三、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2022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全市以住所承诺制新设立的4982企业,按3%的比例抽取。抽查比例中,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A类企业按5%的比例抽取,B类企业15%的比例抽取,C类企业30%的比例抽取,D类企业50%的比例抽取。
四、名单抽取
检查对象由市局在全市市场主体库中统一抽取,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分派到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本级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认领。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委托下级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执法检查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对象如已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五、检查内容
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六、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应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为主,书面检查、网络核查为辅。抽查中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七、抽查结果处理
抽查结果分为8类,包括未发现问题、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对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令整改的,要及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情形的,要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不得以口头教育等代替;发现涉案线索的,要及时立案查处,防止“一抽了之、一查了之,查而不处、查而不罚”等情况发生。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八、抽查结果的运用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九、工作要求
(一)选派专业人员。要选派与本次抽查事项相关的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持执法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抽查工作中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宣传服务。检查中要注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五)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双随机抽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检查结束后要做好总结工作。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计划任务时间要求完成抽查检查和结果录入公示工作。
各县(市、区)在执行年度抽查计划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与市局信用监管科沟通协调。
联系部门: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人及电话:杨清孝 223358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根据《2023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事项和内容
(一)抽查事项
2023年度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
(二)抽查内容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9.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10.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二、抽查检查时间
2023年7月至11月。
三、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之前已成立的3313户合作社、178615户个体工商户。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不低于3%,个体户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比例中,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A类企业按5%的比例抽取,B类企业15%的比例抽取,C类企业30%的比例抽取,D类企业50%的比例抽取。
四、名单抽取
检查对象由市局在全市市场主体库中统一抽取,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分派到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认领分派。检查对象如已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五、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
六、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应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为主,书面检查、网络核查为辅。抽查中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七、抽查结果处理及录入公示
抽查结果分为8类,包括未发现问题、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对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令整改的,要及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情形的,要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不得以口头教育等代替;发现涉案线索的,要及时立案查处,防止“一抽了之、一查了之,查而不处、查而不罚”等情况发生。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八、抽查结果的运用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九、工作要求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双随机抽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检查结束后要做好总结工作。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计划任务时间要求完成抽查检查和结果录入公示工作。
各县(市、区)在执行年度抽查计划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与市局信用监管科沟通协调。
联系部门: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人及电话:杨清孝 0875—223358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食品餐饮服务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改善营商环境,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根据《保山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保事监联席办发〔2023〕1号)和《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保山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抽查时间、对象、事项
时间安排:2022年3月1日至10月30日。
抽查对象:
(一)全市除学校食堂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全市网络平台入网餐饮服务单位
(三)全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抽查事项:
(一)全市除学校食堂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加工过程控制情况、餐饮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场所设施清洁维护等情况;检查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行为;是否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二)全市网络平台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三)全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是否对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及时停止,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二、抽查方式与抽查比例
此次食品餐饮服务单位、网络平台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双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分类监管、协同推进、公开透明的原则,分别制定抽查计划,采用现场检查方式进行,食品餐饮服务单位、网络平台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抽查比例为全市抽查对象的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抽查比例为全市抽查对象的100%。
三、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四、组织实施
(一)抽查任务分工。市局负责组织2023年全市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指导,市局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及餐饮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实施“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
(二)抽查流程及检查方式
1.市局在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双随机”抽查模块分别制定抽查计划,将全市抽查对象信息导入抽取监督检查对象,并将检查对象名单分派至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2.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对象分派名单进行检查人员双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人员。
3.检查人员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使用“市场监管通”app完成检查。
(三)抽查结果公示
1.抽查结果公示路径。检查工作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录入系统,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抽查结果公示时限。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于检查对象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确保此次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进行。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抽查计划和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程序及要求对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和公示。请各县(市、区)局于4月15日前将辖区内网络平台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名单报市局餐饮科,以便信息导入。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统筹协调,充分整合执法资源,尽量结合有关工作对监管对象进行联合检查,避免对监管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依法按规定时限完成抽查任务。
(四)做好工作总结。抽查结束后,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认真总结“双随机”检查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于11月15日前汇总全年的双随机工作总结上报市局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
工作中若有疑问请与市局餐饮服务监管科联系,联系人:万晓斌,联系电话:0875—2200761,电子信箱:284498208@qq.com。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食品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按照《关于印发2023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局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结合保山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抽查事项和内容
(一)抽查事项
根据《2023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抽查事项为全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不定向抽查。
(二)抽查内容
根据《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抽查事项的规定:
抽查内容:现场对企业资质、生产条件、原料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控制、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制度执行情况、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和不合格产品处置整改情况。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
二、抽查检查时间
抽查检查时间为2023年5月1日至11月30日。
三、检查对象及抽取方式
(一)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全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查。
(二)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方式
1.全市获证在产的食品生产企业检查名单由市局按照职责分工,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系统”按5%的比例抽取,并实施检查。检查时填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2.本年度中已经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经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3.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抽查出来的企业委托下级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
四、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
五、检查方式
按照《保山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规定,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方式。
六、抽查检查结果判定及录入公示
(一)抽查检查结果判定
抽查结果分为8类,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处理等。
对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令整改,要及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发现涉案线索的,要及时立案查处,防止“一抽了之、一查了之、查而不处、查而不罚”等情况发生。
(二)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系统”中,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七、抽查检查结果分类处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八、工作要求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双随机抽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严格按照计划和任务时间完成抽查检查和结果录入公示工作,抽查结束后,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抽查检查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与市局沟通协调。
联系人及电话:许娜 0875—220076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价格行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为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防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并按照《关于印发2023年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抽查工作方案。
一、抽查任务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二、抽查时间
2023年3月1日—2022年9月30日。
三、检查对象和抽查比例
(一)检查对象:市级登记的企业、其他经营单位;
(二)抽查比例:按照不少于5户的数量抽取。
四、名单抽取
检查对象在全市市场主体库中统一抽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委托下级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执法检查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对象如已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五、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停车服务、殡葬领域、商品房销售等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及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时是否存在标示商品信息不实;低标高结;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价格标识;虚构降价原因或信息、虚假优惠折价;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
六、检查方式
按照《关于印发2023年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3〕1号)规定,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
七、抽查结果处理
抽查结果分为8类,包括未发现问题、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对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令整改的,要及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情形的,要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不得以口头教育等代替;发现涉案线索的,要及时立案查处,防止“一抽了之、一查了之,查而不处、查而不罚”等情况发生。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八、抽查结果的运用
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九、工作要求
(一)选派专业人员。要选派与本次抽查事项相关的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参与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持执法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抽查工作中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宣传服务。检查中要注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部门: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竞科
联系人及电话:牛玲 0875—212102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计量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安排,特制定本年度抽查工作方案。
一、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集贸市场)
(一)抽查检查事项
集贸市场内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二)抽查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市场主办方是否对市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是否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检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否申请周期检定,且是否委托有授权的技术机构检定;检查上述计量器具是否申请周期检定,且是否委托有授权的技术机构检定;检查在用强制检定计量 器具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合格、超过检定有效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校准代替强制检定的情况;是否存在计量作弊、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
(三)检查检查时间
2023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
(四)检查对象及抽取比例
被抽查集贸市场用于贸易结算的强检计量器具,在全市范围内按30%的比例抽取。
(五)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
(六)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采取实地核查,填写相关实地核查表的方式进行。
(七)抽查检查结果判定及录入公示
1.抽查检查结果判定
抽查检查结果判定标准与相关检查表格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指引(2022年版)》(详见云市监办发〔2022〕16号文)
2.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
上述抽查检查项目于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前完成抽查检查结果录入“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公示工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归集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八)抽查检查结果分类处理
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程序,并根据《计量法》及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处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执 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做好案件公开工作。各组织实施单位应在监督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市局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要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九)工作要求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计量监督抽查工作,认真履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做好检查工作的总结和数据报送。相关计量技术机构应安排相应专家积极支持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计量监督抽查工作。
二、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
(一)抽查检查事项
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二)抽查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配备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设备,是否采购经过型式批准或具有样机试验合格证书,以及具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是否建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使用明细台账和规章制度;检查在用强 制检定计量器具是否申请周期检定,且是否委托有授权的技术机 构检定;检查其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 定合格、超过检定有效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校准代替强制检定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计量作弊、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
(三)检查检查时间
2023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
(四)检查对象及抽取比例
被抽查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用于贸易结算的强检计量器具,在全市范围内按30%的比例抽取。
(五)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
(六)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采取实地核查,填写相关实地核查表的方式进行。
(七)抽查检查结果判定及录入公示
1.抽查检查结果判定
抽查检查结果判定标准与相关检查表格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指引(2022年版)》(详见云市监办发〔2022〕16号文)
2.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
上述抽查检查项目于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前完成抽查检查结果录入“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公示工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归集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八)抽查检查结果分类处理
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程序,并根据《计量法》 及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处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做好案件公开工作。各组织实施单位应在监督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市局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要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九)工作要求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计量监督抽查工作,认真履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做好检查工作的总结和数据报送。相关计量技术机构应安排相应专家积极支持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计量监督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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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拍卖企业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案制定工作的通知》和《保山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3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保事监联席办发〔2023〕1号)要求,特制定本抽查工作方案。
一、抽查事项
拍卖行业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二、抽查依据和内容
(一)抽查依据
《拍卖法》第11、16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4、11条。
(二)抽查内容
主要检查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是否配备拍卖师和拍卖企业经营情况等。
二、抽查检查时间
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检查对象及抽取方式
(一)检查对象
本地区已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市场主体。
(二)对象抽取
按照40%的比率抽取本地区已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检查对象在全市市场主体库中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如已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四、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
五、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为实地现场检查。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随机抽取确定后,检查人员抽取对象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包括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人员及消费者有关情况;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情况说明,配合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相关信息数据;填写有关抽查的书面材料等。
六、抽查检查结果判定及录入公示
(一)抽查检查结果判定
1.被检查拍卖企业落实拍卖领域涉及的相关规定要求,现场检查情况无违反相关规定要求的,检查结果判定为正常。
2.被检查拍卖企业存在违反拍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执法部门反馈相应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3.对于核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交由属地相应监管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
(二)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
1.检查结果录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实地抽查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2.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七、抽查检查结果分类处理
抽查结果分为8类,包括未发现问题、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对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令整改的,要及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情形的,要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不得以口头教育等代替;发现涉案线索的,要及时立案查处,防止“一抽了之、一查了之,查而不处、查而不罚”等情况发生。
八、工作要求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政府监管方式的深刻变革,是现代市场监管领域的基本手段,该项工作已列为省政府对州市人民政府的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因此,请务必高度重视,按有关要求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确保顺利完成2023年度拍卖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随机抽查工作。
责任科室:消保科
联系人:吴碧泉、杨必清
联系电话: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文物经营行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案制定工作的通知》和《保山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3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保事监联席办发〔2023〕1号)要求,特制定本抽查工作方案。
一、抽查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50、53、54、71、72、73条。
二、抽查事项和内容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三、抽查时间
时间为2023年9月33日前。
四、检查对象
本地区已取得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40%的比率抽查本地区已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
五、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为实地现场检查。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随机抽取确定后,检查人员抽取对象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包括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人员及消费者有关情况;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情况说明,配合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相关信息数据;填写有关抽查的书面材料等。
六、抽查检查结果判定及录入公示
(一)抽查检查结果判定
1.被检查拍卖企业落实拍卖领域涉及的相关规定要求,现场检查情况无违反相关规定要求的,检查结果判定为正常。
2.被检查拍卖企业存在违反拍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执法部门反馈相应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3.对于核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交由属地相应监管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
(二)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
1.检查结果录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实地抽查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2.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七、抽查检查结果分类处理
抽查结果分为8类,包括未发现问题、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对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令整改的,要及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情形的,要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不得以口头教育等代替;发现涉案线索的,要及时立案查处,防止“一抽了之、一查了之,查而不处、查而不罚”等情况发生。
八、工作要求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政府监管方式的深刻变革,是现代市场监管领域的基本手段,该项工作已列为省政府对州市人民政府的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因此,请务必高度重视,按有关要求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确保顺利完成2023年度拍卖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随机抽查工作。
责任科室:消保科
联系人:吴碧泉、杨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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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野生动物保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根据《2023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任务
市级农贸市场、花鸟市场、宠物商店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二、抽查检查时间
2023年3月至9月。
三、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市级登记的农贸市场、花鸟市场、宠物商店。抽查比例中,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A类企业按5%的比例抽取,B类企业15%的比例抽取,C类企业30%的比例抽取,D类企业50%的比例抽取。
四、名单抽取
检查对象在全市市场主体库中统一抽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委托下级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执法检查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对象如已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五、检查内容
检查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有关证照,检查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六、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应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为主,书面检查、网络核查为辅。抽查中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七、抽查结果处理
抽查结果分为8类,包括未发现问题、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对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令整改的,要及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情形的,要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不得以口头教育等代替;发现涉案线索的,要及时立案查处,防止“一抽了之、一查了之,查而不处、查而不罚”等情况发生。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八、抽查结果的运用
要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九、工作要求
(一)选派专业人员。要选派与本次抽查事项相关的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持执法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抽查工作中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宣传服务。检查中要注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部门:消保科
联系人及电话:吴碧泉、杨必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