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20-032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文号 | 浏览量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抽查比例 | 任务 时间 | 制定依据 | 备注 |
1 | 市发展改革委(2项) | 粮食库存检查 | 1.库存数量和质量 2.储粮安全、安全生产 | 国有粮食企业 | 60% | 2020年4月-6月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发﹝2006﹞139号) | |
2 | 秋粮收购检查 | 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 | 1.国有粮食企业 2.非公粮食企业 | 1.国有粮食企业50% 2.非公粮食企业10% | 2020年10月-11月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颁布)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 ||
3 | 市教育体育局(1项) | 学校安全交叉检查 | 校园安全检查 | 五县(市、区)各学校 | 2.8% | 2020年5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条 | |
4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项) | 工业节能监察 | 行政检查 | 省厅发文确定2020年工业节能监察任务的企业 | 待定 | 2020年5-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2016年)) | |
5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持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 100% | 2020年5-12月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715号令)、《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99号令) | ||
6 | 民爆企业安全检查 | 公示信息检查 | 保山市化轻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隆阳区志力民爆物品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2020年 7月-12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7 | 盐业报备信息检查 | 公示信息检查 | 进行过报备的盐业企业 | 30% | 2020年 7月-12月 | 《食盐专营办法》 | ||
8 |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新型墙材生产企业 | 10% | 2020年 5月-12月 |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
9 | 规定应当生产、使用散装水泥的抽查 | 行政检查 | 水泥生产企业 | 20% | 2020年 5月-12月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 ||
10 | 无线电频率使用单位检查 |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 | 10% | 2020年 5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
11 | 无线电台站使用单位检查 | 对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检查 | 无线电台站使用人 | 10% | 2020年 5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
12 | 市公安局(16项) |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抽查 | 安全防范建设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一般检查2020年2月27日前市级设立市场主体 | 金融营业网点10% | 2020年3月-11月 |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 | |
13 | 民用枪支使用抽查 | 安全防范建设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一般检查2020年2月27日前市级设立市场主体 | 100% | 2020年3月-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 | ||
14 | 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抽查 | 安全防范建设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一般检查2020年2月27日前市级设立市场主体 | 1.5% | 2020年3月-11月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 | ||
15 | 保安服务公司的抽查 | 登记事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一般检查2020年2月27日前市级设立市场主体 | 50% | 2020年3月-11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 ||
16 | 保安培训单位的抽查 | 登记事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一般检查2020年2月27日前市级设立市场主体 | 50% | 2020年3月-11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 ||
17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抽查 | 登记事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一般检查2020年2月27日前市级设立市场主体 | 1.5% | 2020年3月-11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 ||
18 | 公务用枪抽查 | 安全防范建设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一般检查2020年2月27日前市级设立市场主体 | 50% | 2020年3月-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
19 | 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抽查 | 登记事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一般检查2020年2月27日前市级设立市场主体 | 100% | 2020年3月-11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之规定;《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 ||
20 |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抽查 | 登记事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一般检查2020年2月27日前市级设立市场主体 | 100% | 2020年3月-11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 ||
21 | 特种行业抽查 | 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设施、设备、保安、技防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特种行业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情况;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实名制登记等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视频监控设备应用情况 | 2020年3月31日前登记在营业的特种行业 | 50% | 2020年4月-12月 (2次)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 ||
22 | 娱乐场所抽查 | 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设施、设备、保安、技防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娱乐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情况;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视频监控设备应用情况;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是否存在黄赌毒等违法反正活动 | 2020年3月31日前登记在营业的娱乐场所 | 10% | 2020年4月-12月 (2次)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 ||
23 | 反恐重点目标管理单位抽查 | 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等情况,开展培训和演练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等情况 | 一般检查2020年3月1日前市级设立市场主体 | 5% | 2020年3月至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
24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的抽查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检查 | 市级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 2% | 2020年3月-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 ||
2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抽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检查 |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 | 3% | 2020年3月-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 ||
26 | 机动车 驾驶人 考试场 监督管理 | 考试场监督抽查 | 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 | 100% | 2020年6月、2020年12月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 ||
27 | 对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抽查 | 市级“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 | 100% | 2020年1月-3月、4-6月、7-9月、10-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条之规定 | ||
28 | 保山市司法局(4项) | 保山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获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依法获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律师。 | 10%(律师事务所26家、律师272人) | 2020年1月-12月 | 《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 |
2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1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2.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2019年在保山市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比例100%。 | 2020年1月-12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 随机网络检查;各县(市、区)按照层级开展书面检查和网络检查。法律服务所实施现场检查。 | |
30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1.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2.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2019年在保山市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比例100%。 | 2020年1月-12月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 随机网络检查;各县(市、区)按照层级开展书面检查和网络检查。法律服务所实施现场检查。 | |
31 | 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 | 案件质量评查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 | 2019年度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2%以上 | 2020年1月-12月 | 《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 | 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二次案件评查工作 | |
32 | 保山市财政局(3项) | 代理记账资格抽查 | 行政许可检查 | 2019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从事会计服务的市场主体 | 30% | 2020年6月-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98号令)、《云南省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 “双随机、一 |
33 | 政府采 | 依法对采购代理、采购结果、信息发布等情况进行检查 | 保山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不低于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5% | 财政部牵头布置开展后,省级立即开展,原则上1 次/年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双随机、一 | |
34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 按财政部当年安排的检查要求确定抽查比例 | 按财政部2020年布置的检查时间要求安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
35 |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项)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监管 | 登记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抽查检查 | 2019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职业培训学校 | 5% | 2020年6月-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6 | 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和个人领取待遇情况稽核 | 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核查) | 市直养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 2% | 2020年6月至11月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 ||
37 | 对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情况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5% | 2020年6月-10月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项) |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 | 10% | 2020年7月-10月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39 | 测绘单位日常监管 | 1.测绘单位管理工作日常检查;2.地理信息日常安全检查 | 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 | 5% | 2020年5月-8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 | ||
40 | 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监管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 | 矿业权人 | 不低于5% | 2020年6月-9月 |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 ||
41 | 市生态环境局(1项) | 污染源日常监管 | 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 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 | 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抽查10%,一般排污单位每年按检查执法人员5倍抽取 | 2020年1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环境监察办法》、《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4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项) | 建筑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 登记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 市级建筑施工企业 | 2% | 2020年7月-10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 |
43 |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抽查 | 房地产经营、管理检查 | 全市注册房地产企业 | 2% | 2020年5月-7月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 ||
44 | 市交通运输局(9项) |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 五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建设项目指挥部。 | 60% | 2020年3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专业办公室按季度进行检查 |
45 |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情况检查 | 专职管理人员、海务、机务人员配备情况、企业管理制度建立、船舶相关证书等情况检查 | 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 | 100% | 2020年4月-12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形式实施 | |
46 |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监管检查 | 经营范围、持证情况、船舶挂靠、运输禁运限运物资、超载等行为检查 | 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 | 100% | 2020年4月-12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形式实施 | |
47 |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 |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 | 每季度检查前,每个县抽取2至3个乡镇进行抽查,按比例抽取县道30%、乡道20%、村道10%进行巡查、检查,在抽巡查的基础上开展实际查评。 | 2020年4月-11月(每季度开展1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由交通运输局地方处组织,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形式实施 | |
48 |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资质与相关证件检查 | 企业资质抽查;车辆资质抽查;从业人员资质抽查 | 道路运输企业 | 对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0% | 2020年3月-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 由市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各县(市、区)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形式实施 | |
49 |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活动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监管 | 道路运输企业 | 对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0% | 2020年3月-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 由市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各县(市、区)随机匹配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形式实施 | |
50 |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检查 | 招标投标行为、履约行为检查、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行为检查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 | 60% | 2020年4月-12月 | 《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形式实施 | |
51 | 保山市辖区范围内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监督检查 | 保山市辖区范围内交通运输工程项目 | 保山市辖区范围内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业主(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项目公司 | 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在建高速公路项目:100%;各项目业主(由造价处受理造价监督的在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少于被抽取市场主体9总数的60% | 2020年6月-10月 |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2016年第67号令)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 《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由交通运输局地方处(造价处)组织,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 |
52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条、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 | 50% | 2020年4月-12月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形式实施 | |
53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8项)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饲料抽检 | 饲料质量 | 一般检查2019年12月31日前市级设立市场主体 | 待省级确定抽检数量 | 2020年4月-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54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兽药检查及抽样 | 兽药质量 | 兽药GSP经营门店 | 2% | 2020年3月-10月 | 《兽药管理条例》 | ||
55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农药经营企业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 | 农药经营管理 | 全市农药经营市场主体 | 2% | 2020年7月-10月 | 《农药管理条例》 | ||
56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农机合作社安全检查 | 对农机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2019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合作社 | 50% | 2020年7月-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57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种子监督管理 | 登记事项检查 | 全市登记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2% | 2020年7月-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
58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 | 备案登记企业 | 50% | 2020年1月-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水产养殖治理安全管理规定》 | ||
59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动物诊疗机构规范性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 全市合规开展诊疗的动物诊疗个体户9户 | 个体约56% | 2020年7月-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 抽查隆阳2户、腾冲2户、昌宁1户 | |
60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企业规范性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 全市正常运营的20家生猪屠宰企业 | 企业约25% | 2020年7月-10月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 一个县(市、区)抽查一家 | |
61 | 保山市水务局(9项)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 | 10% | 2020年6月-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
62 |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的检查 | 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的检查 | 市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 | 10% | 2020年6月-10月 |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 ||
63 |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市级以上审批的水利工程、小(一)型以上已建水利工程 | 20% | 2020年3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
64 |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 | 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 | 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 | 60% | 2020年6月-12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65 | 防汛检查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60% | 2020年2月-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 ||
66 | 涉河活动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60% | 2020年2月-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 ||
67 | 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60% | 2020年2月-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
68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60% | 2020年2月-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
69 | 城市供水工程检查 | 对投入使用的城市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60% | 2020年2月-10月 | 《保山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保山市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 ||
70 | 市林草局 | 造林种苗质量抽查 | 对造林种苗质量抽查 | 利用国有资金造林项目的供种供苗单位 | 2% | 2020年7月-10月 |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 |
71 | 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的抽查 | 对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的抽查 | 木材加工企业,绿化苗木经营、苗圃等 | 2% | 2020年7月-10月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
72 | 陆生野生动物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场所抽查 | 对陆生野生动物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场所抽查 | 省、市林草局批准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 | 2% | 2020年10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 ||
7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检查 | 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检查 | 省、市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主体 | 2% | 2020年10月-12月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 | ||
74 | 林木采伐检查 | 对林木采伐进行检查 | 县级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林木采伐主体 | 2% | 2020年10月-12月 | 《云南森林条例》 | ||
75 | 市商务局(3项) | 对石油成品油经营者及零售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经营行为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 | 全市范围内加油站 | 10% | 2020年7月-12月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 |
76 | 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 | 经营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 | 2019年12月31日前设立备案的外资企业 | 10% | 2020年7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
77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抽查 | 经营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 | 2019年度全市新登记的对外贸易企业 | 10% | 2020年7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商务部《对外贸易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4号令) | ||
78 | 市文化和旅游局(4项) | 旅行社检查 | 旅行社经营情况抽查 | 经营入境、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 6% | 2020年6月-11月 |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 |
7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情况抽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 | 1% | 2020年6月-11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
80 | 娱乐场所检查 | 对娱乐场所经营情况抽查 | 娱乐场所 | 1% | 2020年6月-11月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 | ||
81 | 文博单位抽查 | 对文博单位进行行政检查 | 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和国有博物馆(纪念馆) | 6% | 2020年6月-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第六条 各设区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 ||
82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2项) |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 预防接种管理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5.医疗废物管理。 6.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 市辖区内医疗机构 | 抽查辖区3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5%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4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 2020年4月至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修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
83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2项) |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医师、台湾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 市辖区内医疗机构 | 抽查辖区12%医院(含中医院),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其他医疗机构 | 2020年4月至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
84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2项)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检查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机构和人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制度建立情况等。 | 市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 辖区内总数的100% | 2020年4月至11月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
85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2项) | 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 |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 市辖区内采供血机构 | 市辖区内总数的100% | 2020年4月至11月 |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改) |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
86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2项)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生产的情况;3.从业人员培训情况;4.原材料卫生质量情况;5.生产过程规范情况;6.产品质量控制情况;7.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等。 | 市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抽查全市辖区30%的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单位;25%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2020年4月至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订) |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
87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2项) |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 | 1.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市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 市辖区内总数的20% | 2020年4月至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
88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2项) |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 市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 市辖区内总数的20% | 2020年4月至11月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 |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
89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2项)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 市辖区内公共场所 | 市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辖区总数20%的住宿场所,辖区总数16%的沐浴场所,辖区总数12%的美容美发场所,一定比例的其他公共场所 | 2020年4月至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 |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
90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2项)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标签、说明书 3.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市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 以实际抽查为准 | 2020年4月至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
91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2项) | 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 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 市辖区内供水单位 | 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每个县(区)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 | 2020年4月至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
92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2项)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市辖区内中小学校及高学 | 市辖区学校总数的20% | 2020年4月至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
93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2项)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抽查 |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4.建立并遵守餐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 市辖区内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 | 辖区内总数的100% | 2020年4月至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 |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
94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9项) | 新设企业和失信企业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抽查(一季度) | 登记事项检查 | 1.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2.重点检查被列异列严的市场主体。3.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度新设立企业的5%,个体2%;2.被列异列严市场主体的1%;3.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年1月-3月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
95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9项) | 公示信息检查 | 1.重点检查2019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2.重点检查被列异列严的市场主体。3.2019年被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企业 | 1.2019年度新设立企业的5%,个体2%;2.被列异列严市场主体的1%;3.被立案处罚企业的5% | 2020年1月-3月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 ||
96 | 未年报企业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抽查(二季度) | 登记事项检查 | 重点检查未报送2019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 | 未年报市场的3% | 2020年4月-6月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
97 | 公示信息检查 | 重点检查未报送2019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 | 未年报市场的3% | 2020年4月-6月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 |||
98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9项) | 企业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三、四季度) | 登记事项检查 | 一般检查2019年12月31日前设立市场主体 | 企业2%,个体1.5% | 2020年7月-10月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
99 | 公示信息检查 | 一般检查2019年12月31日前设立市场主体 | 企业2%,个体1.5% | 2020年7月-10月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 |||
100 | 直销行为检查 | 重要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检查 | 直销企业 | 按50%比例抽取且在保山开展业务企业网点抽取家数不低于1家 | 2020年1月-12月 | 《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 ||
101 | 教育收费行为检查 | 价格行为检查 | 辖区内公办、民办大、中、小学、幼儿园 | 50家以内的按10%抽取且抽取家数不低于1家;50—70家的按5%—8%抽取;70家以上的按3%—5%抽取 | 2020年3月-9月 | 《价格法》 | ||
102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9项) | 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检查 | 价格行为检查 | 辖区内医疗服务机构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随机抽取2家 | 2020年2月-8月 | 《价格法》 | |
103 | 国有景区价格行为检查 | 价格行为检查 | 辖区内国有景区 | 按50%比例抽取且抽取家数不低于1家 | 2020年7月-9月 | 《价格法》 | ||
104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经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100% | 2020年4月-11月 | 《电子商务法》 | ||
105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 | 40% | 2020年7月31日前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
106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40% | 2020年7月31日前 | 《文物保护法》 | ||
107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9项)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单位 | 省级、昆明市级广告发布登记单位的10%,其余州市广告发布登记单位100% | 2020年4月-9月 | 《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
108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近三年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企业 | 10% | 2020年4月-9月 | 《广告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109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 1% | 2020年4月-9月 | 《广告法》 | |||
110 | 生产领域产品(总局、省局重点监管目录)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正常状态企业的5%(获证企业) | 2020年3月-12月 |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 | ||
111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正常状态企业的5%(获证企业) | 2020年3月-12月 | 《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 | ||
112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9项)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一般风险食品生产企业 | 5% | 2020年1月-12月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113 | 食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 | 高风险和问题线索食品生产企业 | 10% | 2020年2月-12月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114 | 食品经营许可资质(一季度) | 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检查 |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单位 |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单位大于或等于5% | 2020年1月-3月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115 | 特大型、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二季度) | 对特大型、大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新设立的特大型、大型餐饮服务单位 | 特大型、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或等于5% | 2020年4月-6月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116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9项) | 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实体店及资质(三季度) | 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实体店 | 重点检查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 | 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大于或等于5% | 2020年7月-9月 | 《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117 | 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资质 | 重点检查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 | 在网络第三方平台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大于或等于5% | 2020年7月-9月 | 《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118 |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 食品抽检 | 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 | — | 2020年1月-11月 |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
119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1.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1.一般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体;2.重点检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 | 5% | 2020年1月-12月 | 《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120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5%抽取 | 5% | 2020年1月-12月 | 《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121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9项)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1%抽取 | 1% | 2020年1月-12月 | 《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122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1%抽取 | 1% | 《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123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50%抽取 | 50% | 《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124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5% | 《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125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5%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126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生产许可证检查(证后监管) | 2020年5月31日前获证的许可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大于许可有效期内企业的30% | 2020年 6月- 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
127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9项) | 特种设备现场使用安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隆阳区、腾冲市6% 龙陵县、昌宁县、施甸县8%。 | 2020年1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
128 | 制造、修理、销售(包括进口)计量器具和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制造、修理、销售(包括进口)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1.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2.重点检查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1.正常状态生产企业的30%;2.经销企业的20% | 2020年1月-3月 |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 ||
129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1.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2.重点检查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1.正常状态生产企业的30%;2.经销企业的20% | 2020年1月-3月 |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 |||
130 |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和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用标志”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1.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2.重点检查涉及民生计量单位及其经营者 | 1.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的5%;2.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生产企业约5%;3.部分州(市)、县(区)区域内涉及计量的单位约0.1% | 2020年6月-10月 | 《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
131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9项)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C标志”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1.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2.重点检查涉及民生计量单位及其经营者 | 1.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的5%;2.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生产企业约5%;3.部分州(市)、县(区)区域内涉及计量的单位约0.1% | 2020年6月-10月 | 《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
132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 法定、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 对象机构(单位)的50%;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10% | 2020年7月-9月 |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
133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20% | 2020年3月-6月 |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
134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9项) |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含: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和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不低于20% | 2020年6月-10月 | 《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
135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
136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
137 | 团体标准随机抽查(二季度、三季度)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在抽取时在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 | 5% | 2020年4月-9月 | 《标准化法》 | ||
138 | 企业标准随机抽查(二季度、三季度)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在抽取时在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企业 | 5% | 2020年4月-9月 | 《标准化法》 | ||
139 |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 2% | 2020年3月-10月 | 《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93号令) | ||
140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9项) |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强制性认证获证组织 | 20% | 《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
141 |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 |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市场在售CCC认证产品 | 100% | 2020年3月-10月 | 《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
142 |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市场在售或获证组织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产品比例100%获证组织比例100% | 2020年3月-10月 | 《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
143 |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 | 低碳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16.70% | 2020年3月-10月 | 《认证认可条例》 | |||
144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一季度)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1.一般检查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2.重点检查未报送2019年度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 | 1.正常状态检验检测机构的25%;2.2019年度获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100%;3.列异列严的检验检测机构的100%;4.2019年度统计直报未上报检验检测机构的100% | 2020年1月-3月 | 《计量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
145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9项)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二季度)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1.一般检查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2.重点检查被列异列严的检验检测机构。 | 1.正常状态检验检测机构的25%;2.2019年度获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100%;3.列异列严的检验检测机构的100%;4.2019年度统计直报未上报检验检测机构的100% | 2020年4月-6月 | 《计量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
146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三季度)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1.一般检查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2.重点检查2019年新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3.重点检查被列异列严的检验检测机构。 | 1.正常状态检验检测机构的25%;2.2019年度获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100%;3.列异列严的检验检测机构的100%;4.2019年度统计直报未上报检验检测机构的100% | 2020年7月-9月 | 《计量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
147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9项)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四季度)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1.一般检查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2.重点检查2019年新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3.重点检查被列异列严的检验检测机构。 | 1.正常状态检验检测机构的25%;2.2019年度获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100%;3.列异列严的检验检测机构的100%;4.2019年度统计直报未上报检验检测机构的100% | 2020年10月-12月 | 《计量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
148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和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全省2019年12月31日前已成立的制造业内资外资企业 | 0.5% | 2020年3月-6月 |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 ||
149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9项)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 |||||
150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 | ||||||
151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全省使用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企业 | 30% |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
152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全省2019年12月31日前已成立的印刷业内资和外资企业 | 5%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
153 | 专利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检查 | 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机构 | 专利代理机构30%,商标代理机构20%实施抽检 | 2020年6月-8月 |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 | ||
154 |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监督检查 | 电梯维保质量检查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 60% | 2020年3月-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
155 | 市应急管理局(5项) | 对化工和危化品企业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的检查 | 安全生产检查 | 重点检查,全市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 生产企100%,经营企业5% | 2020年1月至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修正本)《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公布,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第 89 号第二次修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第 77 号修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45 号公布,第 79 修正)、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 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 现场 检查、书面检查。 |
156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情况的检查 | 安全生产检查 | 重点检查,全市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生产企业100% | 2020年1月至12月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非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 | 现场 检查、书面检查。 | |
157 | 市应急管理局(5项)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检查 | 安全生产检查 | 一般检查,非煤矿山企业 | 5% | 2020年1月至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2009 年 6 月 8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0 号,根 据 2015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修正)、《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 现场 检查、书面检查。 |
1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检查 | 重点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 5% | 2020年1月至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现场 检查、书面检查。 | |
159 | 对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实施情况的检查 | 安全生产检查 | 一般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企业 | 1% | 2020年1月至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现场 检查、书面检查。 | |
160 | 市统计局(1项) | 统计资料报送情况监督检查 |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情况;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情况;4.调查对象为依法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的情况;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的情况;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等的情况。 | 一套表调查单位 | 一套表调查单位总量的5% | 2020年4月-10月 | 《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 各县(市、区)统计局按辖区一套表调查单位总量的5%抽取检查对象;市、县(区)统计局根据监管需要在辖区抽取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
161 | 市税务局(1项) | 税收违法行为检查定向抽查 | 税收违法行为检查 | 保山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不含已纳入总局、省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纳税人) | 对市重点税源企业,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对非重点税源企业,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 2020年 7月- 12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162 | 保山市消防救援支队(1项) | 消防监督抽查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2.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按单位总数均分为12个月进行抽查,保证每年至少抽查1次。 2.其它一般单位的抽查比例,每月抽查数量不大于总数的5% | 2020年1月-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 由大队级(含)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于每月倒数第2个工作日随机生成次月抽查计划,按月度逐批次组织实施抽查工作。 |
163 | 市民政局(4项) | 养老机构 抽查 | 登记事项检查 | 养老机构 | 100% | 三季度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33条 | |
164 | 社会团体的抽查 | 登记事项检查 | 市级社会团体 | 10% | 10月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条例法规 | ||
16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抽查 | 登记事项检查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 10% | 10月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条例法规 | ||
166 | 福利彩票投注站销售行为抽查 | 登记事项检查 | 隆阳区、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 | 100% | 6月 | 《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实施细则》、《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 | ||
167 | 市新闻出版(版权)局(1项) | 印刷、发行企业进行抽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内容的抽查 | 一般检查2019年12月31日前市级设立市场主体 | 3% | 2020年5月-12月 | 《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
168 | 市广播电视局(6项)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调整节目套数或设置范围的抽查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的行政检查 | 市、县(市、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 30% | 2020年5月-12月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
169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经营情况的抽查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 | 30% | 2020年5月-12月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 | ||
170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抽查 | 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 | 30% | 2020年5月-12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05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 ||
171 | 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未经批准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抽查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 30% | 2020年5月-12月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 ||
172 |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抽查 | 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抽查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 30% | 2020年5月-12月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 | ||
173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 网络视听备案单位 | 50% | 2020年5月-12月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174 | 市邮政管理局(1项) | 快递市场监管抽查 | 快递企业备案、安全监管 | 全市持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34家 | 不低于5%(每季度) | 2020年1月-12月 | 根据《云南省邮政管理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州市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的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