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240305-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发布日期 | 2024-03-05 |
文号 | 浏览量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市发展改革委 | 项目招投标活动 | 对2023年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展检查 | 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参与活动的各类主体) | 4个2023年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2024年11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 市、县(市、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2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10% | 2024年10月底 | 现场检查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条 | 市级组织实施 | |
3 | 市公安局 | 对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 联网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情况;制定、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检查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情况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1户(县区级按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2024年2月—8月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4 | 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检查 | 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电脑休闲室等) | 1户(县区级按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2024年2月—8月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5 | 市公安局 | 工业大麻加工种植监督检查 | 对被许可从事工业大麻科学研究种植、繁种种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取得工业大麻科学研究种植和繁种种植许可的单位 | 30%(县区级按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2024年2月—10月 | 实地检查 |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6 | 市公安局 | 废旧金属交易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从业单位经营活动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从业单位 | 3% | 2024年2月—11月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 | 市级组织实施 | |
7 | 市公安局 | 公章刻制活动 | 公章刻制从业单位经营活动检查 | 公章刻制从业单位 | 3% | 2024年2月—11月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市级组织实施 | |
8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 在全市依法设立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10% | 2024年6月-10月 |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网络检查方式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市级组织实施 | |
9 | 市财政局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检查。 2.会计核算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 |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通知确定比例/户数 |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开展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 市级组织实施 | |
10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5% | 2024年11月30日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11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 |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 用人单位 | 5% | 2024年11月30日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12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 土地复垦义务责任主体 | 根据自然资源部工作通知要求确定 | 1-11月 | 书面检查为主,遥感影像、卫片执法核查为辅 | 《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 市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市、县区分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13 | 市生态环境局 | 排污企业监管 |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等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污许可核查、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监管对象 | 1% | 2024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网络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第十四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14 | 市生态环境局 | 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 | 对生产新化学物质、有加工使用活动的、首次进口化学品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 涉化企业 | 25% | 2024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第四十三条;《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 市级组织实施 | |
15 | 市生态环境局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 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禁养区内;是否配套了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养殖场是否设置排污口,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等内容进行抽查 | 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 | 5% | 2024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16 | 市生态环境局 |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 25% | 2024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17 | 市生态环境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检查 | 新建项目 | 25% | 2024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18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勘察设计监管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50% | 3月-11月 | 网络检查为主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各县区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19 |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2% | 3月-11月 | 网络检查为主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各县区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
20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抗震设防监管 | 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 | 4户 | 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2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造价监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政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10户 | 6月-10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2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节能监管 |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 | 2% | 6月-10月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民用建筑节能条 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 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2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 (施工、监 理) | 0.5% | 3—11月 | 日常检查、网络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县执行各自的抽查比例。 遵循”事不二查”原则,避免重复检查。 |
2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检测机构 | 2% | 3—11月 | 日常检查、网络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县区执行各自的抽查比例。 遵循”事不二查”原则,避免重复检查 |
2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工程建设 |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 | 建设单位 | 2% | 6月-10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相结合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 建设部令第61号,2001年7月修订并以建设部令第90号重新发布)第三条 | 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2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招投标监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活动监督检查;抽查内容包括: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招标代理合同的履行情况;相关政策执行情况;项目负责人文件编制水平和招投标活动组织能力;诚信从业状况 | 市级监管的房建和市政工程中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 | 1%,1次/年 | 3月-11月 | 现场检查和网络检查相结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条、《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27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5户 | 3月-6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16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28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0.50% | 3月-6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9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 物业企业 | 0.50% | 3月-6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30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城市市政企业的监管 |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的监督检查 |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 | 2户 | 3月-10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3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城市市政企业的监管 | 城市排水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20% | 3月-10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3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城市市政企业的监管 |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 运、处理企业 | 2% | 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 | 市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33 | 城市环卫企业的监督检查 | 城市环卫企业 | 2% | 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市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3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 1.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检查 2.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3.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行政检查 |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及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和个人 | 5% | 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市、县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35 | 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 | 不设抽查比例 | 1-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局安综办、各安专办;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36 | 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高等级公路服务设施检查 | 公路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 不低于30% | 1-11月 |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日常巡查 |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五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局公路科、市交通执法支队;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37 | 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及保持状况、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检查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不低于30% | 1-11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局海事科;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38 | 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 | 不低于10户 | 1-11月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局运输科、市交通执法支队;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39 | 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检查 |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 不低于10% | 1-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第十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局建设科;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40 | 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履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信用管理检查 | 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 不低于30% | 1-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41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经营状况,生鲜乳质量安全 |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 | 县区级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
42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抽查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3户 | 2024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 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43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 市级抽取10户,县(市、区)级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3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 市、县(市、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44 | 市水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检查 | 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保山市水务局2022-2023年度许可的项目 | 1户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市、县(市、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45 | 市水务局 | 取用水检查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发证取水户及重点取用水户 | 2% | 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4号令) | 市、县(市、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46 | 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2户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市、县(市、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47 | 市水务局 | 招投标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2户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市、县(市、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48 | 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1户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市、县(市、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49 | 市水务局 | 水土保持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建设单位 | 10% | 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 市、县(市、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50 | 市水务局 | 防汛检查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已建大型水库 | 4户 | 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 | 市、县(市、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51 | 市水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涉河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 | 2户 | 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 号) | 市、县(市、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52 | 市水务局 | 涉河项目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保山市2022-2023年度许可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5% | 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市、县(市、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53 | 市水务局 | 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在建的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市场主体 | 5% | 4月—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保山市水务局权责清单》 | 市、县(市、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54 |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已建的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市场主体 | 0.4% | 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保山市水务局权责清单》 | 市、县(市、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55 | 市水务局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检查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市场主体 | 3户 | 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市、县(市、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56 | 市水务局 | 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检查 | 在建的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市场主体 | 各类市场主体 | 1户 | 3-10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市、县(市、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57 | 已建的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市场主体 | 各类市场主体 | 2户 | 3-10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市、县(市、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58 | 市水务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 全市已建水库 | 3户 | 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市、县(市、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59 | 市水务局 | 灌排工程设施检查 | 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农业灌排工程设施的市场主体 | 4户 | 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市、县(市、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60 | 市水务局 | 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检查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市场主体 | 3户 | 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市、县(市、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61 | 农村饮水供水工程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市场主体 | 4户 | 3-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市、县(市、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62 | 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4户 | 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市、县(市、区)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63 | 市商务局 | 拍卖企业检查 | 1.拍卖企业是否有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行为。 2. 拍卖企业是否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3.拍卖企业是否在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 | 拍卖企业 | 20% | 2024年1月 —11月 | 实地检查 | 依据《拍卖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后的相关条款: 1.第二十条第(一)项 2.第二十条第(三)项 3.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4.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市级抽取检 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64 | 市商务局 | 商业特许企业检查 | 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否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特许人是否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 号)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是否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4.特许人是否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5.特许人是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6.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7.特许人是否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 3% | 2024年1月 —11月 | 实地检查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1.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 2.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 3.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 4.第二章第十六条 5.第二章第十九条 6.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7.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8.《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 5 号)第九条 | 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65 | 市商务局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相关准入要件完备情况; 2.是否建立油品购销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制度;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等落实情况。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 10% | 2024年1月 —11月 | 实地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 市级、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66 | 市应急管理局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 非煤矿山 企业 | 5户 | 3-11月 | 实地检查 |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67 | 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 | 5户 | 《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 ||||||
68 | 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 危险化学品企业 | 5户 | 《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 ||||||
69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 机构资质有效性、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质量、违法违规从业行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 1户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市级组织实施 | 新增,辖区内仅1户 | |||
70 | 市市场监管局 | 新设立企业经营场所检查 | 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 | 2023年下半年以住所承诺制新设立企业 | 2023年下半年以住所承诺制新设立企业的3% | 2024年3月—6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1.《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 2.《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市级组织实施 | |
71 | 2024年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 |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9.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10.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11.大型企业是否存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形 | 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全省存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不低于3%,个体户抽查比例不低于1% | 2024年7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1.《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市级组织实施 | ||
72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场监管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单位 | 管辖区内不少于5户 | 3-9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
73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评定为A、B级食品生产企业 | 5% | 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市级组织实施 | |
74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评定为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10% | 4-11月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市、区)级组织实施检查 | |
75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2% | 4-11月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市、区)级组织实施检查 | |
76 | 市市场监管局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5% | 4-11月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县区级组织实施检查 | |
77 | 市市场监管局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加工过程控制情况、餐饮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场所设施清洁维护等情况;检查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行为;是否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供餐单位) | ≥1% | 3月1日-10月30日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野生动物保护法》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
78 | 市市场监管局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检查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卫生情况,是否能保障食品安全;检查原料购进证索票、进货查验、贮存管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检查加工制作过程成品、半成品混放,交叉污染等问题。检查提供的餐饮用具清洗不干净、消毒不彻底、保洁不规范等问题。 | 小餐饮、小摊贩 | ≥5% | 3月1日-10月30日 | 实地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管理办法》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
79 | 市市场监管局 | 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 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 | ≥1% | 3月1日-10月30日 | 实地检查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
80 | 市市场监管局 | 检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检查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是否审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资质。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1% | 3月1日-10月30日 | 实地检查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
81 | 市市场监管局 | 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8470批次 | 1-11月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市、县(市、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82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车用成品油销售领域 | 加油站在用强检计量器具 | 7家 | 3-11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三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 8.《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涉粮企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函〔2021〕230号) | 市级组织实施 | |
83 | 医疗卫生行业 | 医疗机构在用的强检计量器具 | 7家 | 3-11月 | 现场检查 | |||||
84 | 市内眼镜制配行业 | 被抽查眼镜制配单位在用的强检计量器具 | 7家 | 3-11月 | 现场检查 | |||||
85 | 集贸市场 | 被抽查集贸市场用于贸易结算的强检计量器具 | 7家 | 3-11月 | 现场检查 | |||||
86 | 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 | 被抽查企业在用强检计量器具 | 5家 | 3-11月 | 现场检查 | |||||
87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产、流通企业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及“C标志”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抽查 | 1.定量包装商品销售企业;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定量包装商品15批 | 3-11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8)240号); 6.《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公告》; 7.《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13号); 8.《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 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 10.《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JJF 1244-2010) | 市级组织实施 | |
88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对保山市学校、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充装单位等重点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保山市5个县(区、市)学校、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单位 | 86户(按50%抽查) | 4-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3.总局第57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 市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局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89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重点单位以外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保山市5个县(区、市)学校、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单位 | 84户(按5%抽查) | 4-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3.总局第57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 市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局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90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种苗生产检查 | 林草种苗监督检查 | 种苗生产单位 | 2% | 2024年4月-10月 | 实地核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
91 | 种苗生产及木材加工抽查 | 植物检疫对象疫情抽查 | 种苗生产及木材加工单位 | 2% | 2024年4月-10月 | 实地核查 |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
92 | 市统计局 |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 |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4.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 一套表调查单位 | 市级抽查比例:随机抽取10户调查对象。 县级抽查比例:按辖区一套表调查单位总量的5%,不足10户的按10户抽取检查对象。 | 2024年 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央《意见》《办法》以及《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市级、县(市、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县两级抽查企业不能重复 |
93 | 保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检查 |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9.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10.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调整确定的重点单位 | 810户 | 1-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市、县区分级抽取检查对象,分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94 | 保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非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检查 |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除年度调整确定的重点单位外的其他单位) | 200户 | 1-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 | 市、县区分级抽取检查对象,分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