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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32-1/20240530-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发布日期
  •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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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现将《保山市2024年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2024年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充分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秩序,筑牢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着力提升工业产品质量供给水平,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重点

2024年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为钢筋、水泥、化肥、有机肥、塑料管材、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塑料购物袋、农膜、电线、混凝土砌块、建筑用砖、混凝土电杆、混凝土排水管、陶瓷砖、人造板、食品相关产品等产品共370批次。

二、组织实施方式

委托保山市检验检测院按照《2024年保山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具体承担抽样和检验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对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被抽检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后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抽样要求及完成时间

样品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或市场上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本次监督抽查要求2024年10月15日前完成,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的,经书面申请,并获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二)监督抽查实施要求

1.承检机构按《2024年保山市市场监管系统工业产品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见附件1)开展抽样和检验工作。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不再重复抽查。各县(市、区)局要配合好承检机构开展抽样工作。

2.抽样人员应持有抽样员证等有效证件,并有相应产品的抽样经验。抽样方法必须严格遵照监督抽查细则或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抽样文书填写详细、规范、工整,不得随意涂改。

3.检验人员应持有相应产品的检验员上岗证,并具备相应产品的检验技术。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和判定依据必须严格按照相应实施细则或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

4.抽取的样品应进行购买并由被抽样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备样的存放地点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备用样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备用样品,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封存的备用样品。如需启用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备用样品时,应另行付费购买。对本次监督抽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5.抽样过程中,承检机构要对抽样关键环节进行录像,并采用拍照等方式对抽检样品状态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取证,相关照片应纳入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拍照要求详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实施规范的抽查产品应参照有关实施细则中的要求进行拍照。

6.本次监督抽查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划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用监督抽查名义向被抽样单位收取费用。

(三)检验结果送达

承检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出具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其中,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应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并加盖抽检专用章后,按以下要求寄送检验报告。承检单位根据市局委托,按附件2填写检验结果通知单,并及时将检验结论以结果通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被抽样单位(在流通领域的还应告知标称生产单位),并按市局要求及时分发检验报告,上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汇总材料。监督抽查结果合格批次的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市局,二份发被抽查单位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被抽查单位的报告由辖区监管部门送达);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批次的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报市局,三份发被抽查单位所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被抽查单位的报告由辖区监管部门送达),一份发样品标称生产单位;在生产领域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承检单位还应按附件3填写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随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一并寄送给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帮扶生产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四)异议处理

1.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结果等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2.异议受理统一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标称生产企业)提交的书面复检申请,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并确定复检机构后,复检机构方可进行复检。复检机构的选择和复检费用等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工作纪律

承检机构要周密部署抽样工作,严格抽检纪律,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同时应遵守抽检分离(除涉及现场检验外)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检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对违纪者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时间,确保按时上报抽查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并保证信息全面、准确。对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任务和填报相关数据的,或者出现严重检验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在实施监督抽查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及承检机构联系。

附件:1.2024年保山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2.2024年保山市工业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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