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5-071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3-06-06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制度
(一)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我局属于主动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进行查询。
(二)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信息目录所收录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
(三)为了保证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信息目录和政府公开信息的一致性,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提供准确查询,目录将根据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四)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信息目录档案管理制度,每次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信息目录更新内容要打印存档。
二、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备案制度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备案制度
各科(室、队、党总支)、直属各单位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交法规宣教科进行公开存档,年终统一由法规宣教科汇总移交局档案室管理。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备案制度
1、依申请不予公开的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我局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信息。
2、对依申请公开生态环境信息不予公开的,由相关科(室、队、党总支)、直属单位撰写说明情况,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交法规宣教科答复并存档。
3、申请公开人对不予公开生态环境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法规宣教科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应当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应当给予公开。
4、不予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及相关资料,年终由法规宣教科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室管理。
三、本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