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5-071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3-06-06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生态环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职能(包括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内设机构及职责。
(二)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
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情况。
4.固体废物行政审批结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危险废物跨境转移审批结果、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结果、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审批结果)。
5.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受理情况,拟作出审批意见及审批决定。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6.保山中心城区及4县(市)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月报,主要河流国控断面、省控断面水质监测状况月报,保山中心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月报,县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季报。
7.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8、重大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的处理结果。
9、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0、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1.其他应主动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方式
(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公众可直接查阅相关环境信息;
(二)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我局服务窗口,为前来办事的人员可随时查询工作办事程序和提供便民服务相关信息;
(三)通过机关办公楼或院内设置的公示栏,及时公开各类相关信息;
(四)通过新闻发布会、公报和报刊、广播、电视,主动公开环境相关信息。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生态环境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各科(室、队、党总支)、直属各单位按职责涉及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