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5-071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3-06-06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生态环境有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我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第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应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包含以下信息: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七条 我局采取以下方式,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我局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交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二)邮寄信函。申请人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三)在线申请。通过保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提交《申请表》。
(四)传真传送。通过传真发送《申请表》。
(五)其他途径。
第八条 收到《申请表》后,法规宣教科组织承办部门及时完成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能够当场答复的,法规宣教科商承办部门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法规宣教科组织承办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各科(室、队、党总支)、直属各单位制作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送法规宣教科统一答复公开,所提供的信息情况要档案室存档。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