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10_C/2015-0710006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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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保密工作,使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既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能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生态环境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各科(室、队、党总支)、直属各单位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生态环境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各科(室、队、党总支)、直属各单位按工作职责要求将拟定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进行预先保密审查,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公开;对涉及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需报局党组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 保密审查责任

(一)各科(室、队、党总支)、直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部门予以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公开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生态环境信息应由局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未经保密审查公开生态环境信息或虽经保密审查但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失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保密审查要求

(一)各科(室、队、党总支)、直属各单位不得以保密为借口,使应当主动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未能公开。

(二)各各科(室、队、党总支)、直属各单位要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强化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其防范意识和保密观念,坚决杜绝上网人员网上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

(三)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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