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生态环境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加强对局机关各科(室、队、党总支)、直属各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局机关各科(室、队、党总支)、直属各单位,考核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牵头组织,法规宣教科配合。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规定
第四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有关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按照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计划,开展情况,本科(室、队、党总支)、直属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对所涉及应主动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工作情况。
(二)按时提交本科(室、队、党总支)、直属各单位制作或获取应主动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情况。
(三)对本科(室、队、党总支)、直属各单位拟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汇总整理, 进行保密审查情况,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或涉及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需报局党组书记、局长审批后方可公开。
(四)本科(室、队、党总支)、直属各单位办理答复领导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五)国家、省生态环境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考核内容,以及局领导交办与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完成情况。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拟定全局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公开目录、公开指南,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培训。
第七条
法规宣教科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为主要公开载体建设,完善栏目设置,及时发布生态环境主动公开信息,做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规范党务、政务、财政信息及空气环境、水质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土壤管理、生态文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建议提案、网上咨询投诉等各个环节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流程,确保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渠道畅通,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满足公众对生态环境信息的需求。
办公室撰写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总结报告。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为优秀(90分及上)、良好(80分~89分)、合格(60分~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科(室、队、党总支)、直属各单位,由局党组予以通报表彰;对于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不落实或出现泄密情况,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科(室、队、党总支)、直属各单位,由局党组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各科(室、队、党总支)、直属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参加年终评优活动,并按照《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及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若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冲突,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