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1-0510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便民服务(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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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保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属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的;不能提供予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二条和第七条;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二条。

(二)办理依据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修订);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3.《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全部条款。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sthjt.yn.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按照首次(重新)申请领取、到期换证和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三种类型,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许可条件证明材料。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能提供予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首次(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危险废物经营申请材料及申请表(以下均为申请附件清单) 电子及纸质 3份 申请人自备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2.申请材料应当详实完整,便于审核。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纸质 3份 申请人自备
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的复印件。 纸质 3份 申请人自备
4 3名以上环保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纸质 3份 申请人自备
5 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 纸质 3份 申请人自备
6 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相关材料 纸质 3份 申请人自备
7 有效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或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的复印件,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纸质 3份 申请人自备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防腐防渗工程施工证明材料。 纸质 3份 申请人自备
9 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纸质 3份 申请人自备
10 近一年申请单位污染源排放现状监测报告(含特征污染物),申请单位经营设施场所周边近三年内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 纸质 3份 申请人自备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持证期间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 纸质 3份 申请人自备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2.申请材料应当详实完整,便于审核。
2 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纸质 3份 申请人自备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纸质 3份 申请人自备
4 3名以上环保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相关培训证书 纸质 3份 申请人自备
5 有效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或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的复印件,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纸质 3份 申请人自备
6 持证期间污染物排放委托监测报告复印件 纸质 3份 申请人自备
7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纸质 3份 申请人自备
9 近一年环保部门环境监察记录 纸质 3份 申请人自备
9 最近一次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整改报告(附相关照片) 纸质 3份 申请人自备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变更申请书 原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企业变更登记表 原件及复印件 2份 申请人自备;由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供
3 变更后营业执照 正副本复印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5 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正副本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工作日。

形式审查、专家技术评审、现场核查、企业整改时限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首次(重新)申请办理流程

1.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申请单位通过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三楼)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做出收件或不收件的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完整申请材料进行收件登记;不予收件的,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和理由。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正式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受理地址: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三楼)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窗口进行报件。

交通方式:①乘2路A、9路公交车至区住建局站下车,北行50米左转西行100米;②乘3路、8路、9路公交车至第二小学站下车,北行30米右转东行200米。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2.专家技术评审及现场核查(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和整改验收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向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分局以及申请单位提交技术评审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申请单位对照技术评审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提出的整改事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照整改事项逐一验收。通过验收的,由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分局3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申请单位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专家组根据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分局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颁发许可证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意见和建议。对建议颁发许可证的意见,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

3.行政审查(14个工作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专家组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依法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并退回全套资料。

4.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办理结果: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拟审批结果在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予以审批许可的,印发审批公文并制作“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不予审批许可的,说明理由并下发《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审批结果在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开。

送达方式:申请人直接到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三楼)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窗口领取,或依申请人申请通过快递方式送达。

(二)到期换证办理流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到期换证相关事宜。

1.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形式审查程序;

2.现场检查(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和整改验收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组对申请单位及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单位所在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参与现场核查。核查组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分局以及申请单位提交现场核查意见。申请单位对照现场核查意见提出的整改事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地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照整改事项逐一验收。通过验收的,由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分局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申请单位完成整改的情况报告。

核查组根据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分局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换发许可证或不予换发许可证的意见和建议。对建议换发许可证的意见,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

3.行政审查(14个工作日)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查程序。

4.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三)变更办理流程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1.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形式审查程序;

2.行政审查(14个工作日)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查程序;

3.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十、县(区、市)办理流程

由县(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参照市级审批办理流程,分别制定本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办理流程。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三楼。

(2)电话咨询。0875-2191039。

(3)网络咨询。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www.hbj.baoshan.gov.cn)。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邮政编码:678000。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通过网络、信函咨询的,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zwfw.yn.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0875—2239000(窗口)、0875-2191005(单位)。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监督投诉窗口。

3.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市生态环境局1楼101室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2136389。

4.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审批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自审批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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