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1-0510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便民服务(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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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报告表)。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保山市辖区内从事列入《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22号)中市级审批的建设单位,具体如下:

1.市级审批项目

(1)除原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权限以外的涉及金属矿山及煤矿采选、钢铁加工、电镀、化工、农药、造纸、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碳素、石墨、石棉制品、垃圾填埋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2)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核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3)原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市级和县(市、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

(4)涉及22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一址单台、一址多台、多址发射系统的无线通讯,使用Ⅳ、Ⅴ类放射源,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建设项目。

(5)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涉及市级自然保护区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省级审批权限除外)的建设项目。

2.涉及市人民政府授权进行实体化管理的保山工贸园区、保山市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辖区内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审批的除外)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各园区环境保护分局审批或备案。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未列入《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中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

2.实施限批的区域或企业的建设项目;

3.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三十四条。

(二)办理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至第六条;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p.gov.cn)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sthjt.yn.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予以许可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公众参与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

7.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二)满足下述任意一条不予许可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份数材料来源其他要求
1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电子版3份(专家评审另行提供)申请人自备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环评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同时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要求,对涉密内容进行删减的,需附删减说明并提供删减后的PDF格式电子版。
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证正本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4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事宜委托书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30工作日(报告书/报告表)

承诺办结时限:30/15工作日(报告书/报告表)

技术评估(专家评审、技术审查、现场踏勘)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中介服务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应由编制单位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理地址:建设单位到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三楼)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窗口进行报件。

交通方式:①乘2路A、9路公交车至区住建局站下车,北行50米左转西行100米;②乘3路、8路、9路公交车至第二小学站下车,北行30米右转东行200米。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向申请人发放《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单》, 同时在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受理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申请人发放《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需要行政许可、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放《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敏感程度、工艺复杂程度以及污染物的分析和治理难度,采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个别邀请专家等形式或直接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技术评估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技术审查、专家评审或现场踏勘等审查工作并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技术评估为行政审批特别程序,不计入审批时限。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在30/15个工作日内(报告书/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拟审批结果在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信息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

对予以审批的建设项目,印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5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审批条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正式文件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送达方式:申请人直接到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三楼)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窗口领取,或依申请人申请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

十二、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2)电话咨询。辐射类项目(0875-2191011),非辐射类项目(0875-2191015);

(3)网络咨询。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www.hbj.baoshan.gov.cn)。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或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邮政编码:678000。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通过网络、信函咨询的,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www.hbj.baoshan.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0875—2239000(窗口)、0875-2191005(单位)。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监督投诉窗口。

3.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市生态环境局1楼101室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2136389。

4.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审批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自审批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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