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1-0510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便民服务(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3-11-23 |
文号 | 浏览量 |
注: 1.行政处罚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和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为1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为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3万元以上),应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的内容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受理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地址。
拟作出责令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可以按照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2.申请人不是本案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有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情形。
3.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理、处罚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举行听证;听证应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4.听证的变更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中止听证:①主要证据需要检验、鉴定的;②听证参加人有正当理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会的;③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机构决定延期听证:①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会无法如期举行的;②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无法及时确定听证人员的;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听证的(行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期一次,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不得超过15日;③其他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延期情形消除后决定举行听证的,应重新发出听证通知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①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中擅自退场,或严重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③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听证举行过程中终止听证的应记入听证笔录。
5.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3日内向行政处理、处罚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依照下列情形提出意见: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过罚相当的,建议作出处理、处罚;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处理、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当建议重新作出处理、处罚,但不得加重处理、处罚;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违反法定程序的,建议重新进行调查处理;④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不予处理、处罚或者进一步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