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1-0510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便民服务(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3-11-20 |
文号 | 浏览量 |
一、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一)违法事实确凿;
(二)具有法定依据;
(三)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法律对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简易程序适用行政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适用简易程序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填写预定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决定书应当进行编号、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主要违法事实及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条款、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3.处罚履行方式、地点、期限,不按期履行的责任;
4.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选择、期限、行政复议机关;
5.行政执法人员证号及签名;
6.行政处罚的时间(具体到时、分)、地点;
7.违法行为人签名或对拒绝签名的说明。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附图: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