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1-0510009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便民服务(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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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一、事项名称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二、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在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市级审核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单位或个人。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入河排污口设置不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

2.提交材料不能满足《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要求的;

3.未按审批权限提交申请。

三、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3.《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第二十五条;

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厅字〔2018〕89号)第四条;“划出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由省生态环境厅承担。

5.《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水利厅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云厅字〔2018〕97号)第一项第(二)条;

6.根据《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化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发〔2019〕5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保办字〔2019〕30号),将原市水务局“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入市生态环境局职能。

(二)办理依据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6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3.《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154号);

4.《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

以上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sthjt.yn.gov.cn)下载。

四、实施机关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五、许可条件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许可

1.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通过技术评审;

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材料通过行政审查;

3.无其他问题。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

六、受理地点

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受理电话:0875-2237399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受理地址:保山市兰城路传媒大厦2号楼A座3楼B区。

七、申请材料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入河排污口设置请示文件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红头文件
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按序号顺序装订成册,标题《××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送审稿)》
3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4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5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复印件或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八、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查看现场、组织有关报告审查以及修改时间)。

九、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

(一)窗口及电话咨询

窗口咨询: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电话咨询:0875-2237399

(二)咨询回复

当场回复。

十一、办理程序

1.向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申报,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

2.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后委托相关技术单位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技术评审(现场查看、专家技术评审)。

3.申请单位所在县(区、市)生态环境分局提出审查意见,专家出具评审意见,技术单位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以上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技术评审、整改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十二、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0875—2239000(窗口)、0875-2191005(单位)。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监督投诉窗口。

3.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市生态环境局1楼101室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2136389。

4.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十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审批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自审批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图:江河、湖泊入河排污口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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