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40722-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7-22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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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泉达矿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隆)〔2024〕6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4〕6号

腾冲泉达矿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对腾冲泉达矿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生产运营的瓦窑镇核桃坪选矿厂进行现场检查。目前主要产品为锌精矿、铅精矿、铜精矿,原矿处理量500吨/天,年选矿量约80000吨。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选矿车间生产废水通过沟渠流入九级沉淀池,通过沉淀后外排至白冲河。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人员,在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陪同下,对九级沉淀池外排至白冲河水体进行采样,现场负责人***对采样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2024年2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4]-011号)水质检测结果pH值为11.9,总铅为2.32。2024年2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4]-011号)送达至你公司厂长***,并告知超标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状况,生产废水外排的情况以及采样监测情况等事实;

2.2024年1月25日《现场照片》7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生产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的事实;

3.2024年2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2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月25日排放生产废水采样情况、监测结果、超标情况、涉嫌违法事实、涉嫌违法情节、企业位置、企业规模等事实;

4.2024年2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4]-011号)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月25日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以及采样监测合法性、监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等事实。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4〕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4年5月1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腾冲泉达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治理实施方案》。2024年6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组织专家对《腾冲泉达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生态修复方案》进行技术评审,专家一致同意通过技术评审。2024年6月12日,腾冲泉达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于2024年6月15日开始启动,2025年1月30日前完成评估验收,并将评估验收报告上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一致同意对你公司减轻处罚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五项“【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 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罚金额减少2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金额145000元(大写: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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