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4〕12号
保山雪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雪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机制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机制炭项目正在进行生产,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机制炭项目于2022年10月开始建设,2023年5月安装生产设备并开始生产,建有机制炭生产线1条,占地面积约1300㎡。你公司机制炭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4月8日《现场照片》6份,2024年4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状况、涉嫌违法事实、涉嫌违法情节、企业位置、企业规模等事实;
2.保山雪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的事实;
3.《保山雪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保万承评报字〔2024〕第23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总投资的事实;
4.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授权委托现场负责人***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的事实。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4〕1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年7月3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46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仟陆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