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4〕07号
腾冲汉腾供排水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百日会战专项行动现场检查组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氨氮量程为0-10mg/L,现场使用5mg/L氨氮标液开展标液核查,连续两组监测数据分别为3.411mg/L、3.398mg/L,平均值为3.4045mg/L,误差为-31.91%,超出允许误差10%以内的要求;二是PH使用模拟信号传输,现场检查时PH表头数据为7.05,同时段数采仪为7.131,误差为1.15%,超出允许误差1%以内的要求。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下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保环责改(腾)〔2024〕07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整改方案》,按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9日提取的腾冲汉腾供排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17〕130号)复印件1份、《腾冲市综合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部分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腾冲市综合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腾冲汉腾供排水有限公司联网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腾冲市综合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意见》(保环审〔2023〕1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
2、2024年5月19日制作的《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照片》3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你公司对污染源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发现问题的认可。
3、2024年5月19日提取的腾冲市综合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口2024年4月22日、5月19日日报表及2024年1-5月月报表打印件1份、有效传输率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源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时的相关数据。
4、2024年7月10日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腾)〔2024〕07号)》、送达回证以及你公司2024年7月10日提交的《腾冲市城市综合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站房整改方案》1份,证明依法责令你公司整改和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进行整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事实。
5、2024年7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和辐射环境管理科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6、有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打印件共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4〕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7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7〕07号和2024年7月2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裁量,综合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方案》等情节,你公司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但运行不符合技术规范)等级为3,监测数据误差(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1倍以下的)等级为1,监测数据传输偏差(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1%以上5%以下的)等级为1,废水类别(生活污水)等级为1,排放去向和区域(III类水体)等级为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0.4—0.7)等级为0.55。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