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40802-00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8-02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赵* 保环罚(隆)〔2024〕11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4〕11号

当事人: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隆阳区永盛街道龙潭村袖子山有大量污泥倾倒。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擅自倾倒污泥的人为赵*。赵*于2023年10月与保山市中心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污厂签订了《污泥拉运合同》,污泥运输地点为保山海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未按照合同要求将污泥全部拉运至海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赵*将部分污泥拉运至隆阳区永盛街道龙潭村袖子山倾倒,共倾倒污泥约229.2吨,赵*拉运污泥收入金额为1.65万元。

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赵*倾倒污泥的基本情况;

2.2024年4月8日《现场照片说明》3份,证明现场执法检查时赵*倾倒污泥的事实;

3.2024年4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赵*涉嫌违法事实、涉嫌违法情节、违法持续时间、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进行整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等事实;

4.2024年4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赵*涉嫌违法事实、涉嫌违法情节、违法持续时间;

5.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赵*个人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的事实。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4〕11号)告知赵*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年7月31日,赵*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赵*“擅自倾倒污泥的行为”处以罚款金额11.4万元(大写:壹拾壹万肆仟元整)。

2.没收赵*个人违法所得金额1.65万元(大写:壹万陆仟伍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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