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40807-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8-07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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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隆)〔2024〕4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4〕4号

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3 月 19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委托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2024年一季度执法监测。3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4〕—025号)数据反映2024年3月19日采样监测脱琉塔后废气二氧化硫实测浓度252mg/m³、氮氧化物实测浓度178mg/m³为达标,颗粒物实测浓度263mg/m³超标,且超出排放限值4.26倍。根据你(公司)环评文件规定,烟气颗粒物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5中标准限值(50mg/m³)后排放;二氧化硫、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550mg/m³、240mg/m³)后排放。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超标排污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3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勘察笔录附图》1份5页(证明执法检查及采样监测情况);

2024年3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执法检查现场照片》1份6页(证明执法采样情况);

2024年3月19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2024年3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10页(证明采样资质);

2024年3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委托监测书》1份1页(证明委托监测依据);

2024年3月19日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8页(证明环评办理情况及评价适用标准);

2024年3月19日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关于<2×12500KVA硅冶炼电炉烟气脱硫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隆环发〔2019〕175号)1份3页(证明环评审批依据及许可排放限值);

2024年3月19日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2×12500KVA硅冶炼电炉烟气脱硫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1份9页(证明项目已经验收);

2024年3月19日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依法注册成立的合法企业);

2024年3月19日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合法真实身份);

2024年3月19日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30502784640697G001W)1份1页(证明适用简化管理);

2024年3月19日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保山市隆阳区投资项目备案证》“隆工科信备案〔2019〕6号”1份2页(证明项目已经备案);

2024年3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4〕—025号)1份7页(证明采样监测结果);

2024年4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将检测结果告知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调查问询情况);

2024年3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6页(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2024年4月1日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停产报告》1份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2024年4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1份1页(证明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于生态环境分区“一般管控单元”);

2024年3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予以确认);

2024年7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4〕4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截止 2024 年 8 月 2 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规定,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综合考虑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确定你(公司)个性基准、共性基准、修正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数值如下:个性裁量因素(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排放区域为工业区,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5天,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为烟尘/燃煤锅炉废气,裁量等级4;污染物超标倍数为超标200%以上/林格曼黑度5级,裁量等级5;小时烟气流量(气)为10万标立以上20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4),共性裁量因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在本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1)。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3.5万元(大写:壹拾叁万伍仟元整)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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