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40807-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8-07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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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金成工程服务部保环罚(隆)〔2024〕8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4〕8号

盘龙区金成工程服务部:

我局 2024 年 5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关于杨柳乡干田村“石狮子”山森林火灾烧毁光伏组件(光伏板)被填埋的情况通报的函》(隆公函〔2024〕140号)移送线索,称“杨柳乡干田村石狮子山森林火灾被烧毁的868片光伏组件(光伏板)被填埋于石狮子山西北侧山顶”,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派出行政执法人员前往杨柳乡干田村石狮子山西北侧山顶森林火灾烧毁光伏组件(光伏板)填埋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勘查并运用无人机航拍固定证据,证实现场有大量被烧毁的光伏组件(光伏板)硅晶片、玻璃残渣、铝框等固体废弃物被丢弃、填埋,且仍有部分固体废弃物裸露在外,填埋面积约3亩。根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上述固体废弃物为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物代码:SW17,废物类别:可再生类废物)。进一步证实发现杨柳乡干田村石狮子山森林火灾烧毁的868片光伏组件(光伏板)系“华能罗明光伏发电项目”原材料,事故原因为“华能罗明350MW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光伏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务作业承包方盘龙区金成工程服务部于2024年4月6日在隆阳区杨柳乡千田村委会“石狮子”山架设光伏板支架过程中,其雇佣的临聘工人***使用切割机切割钢块时,切割机产生的火花引燃杂草继而引发“石狮子”山森林火灾,火灾烧毁现场未安装的光伏组件(光伏板)868片,该单位随后将被烧毁的868片光伏组件(光伏板)固体废弃物就近填埋于杨柳乡干田村委会石子山西北侧山顶,该行为已经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构成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5月1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勘察笔录附图》1份4页(证明实地核查情况);

2024年5月1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7页(证明被烧毁光伏组件、光伏板填埋、丢弃现场情况);

2024年6月3日盘龙区金成工程服务部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经营者***授权委托***全权处理生态环境相关事宜);

2024年6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7页(证明被烧毁光伏组件、光伏板填埋、丢弃的原因、经过、结果);

2024年6月4日盘龙区金成工程服务部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盘龙区金成工程服务部为依法注册成立的正规企业);

2024年6月4日盘龙区金成工程服务部提供的《居民身份证》3份3页(证明盘龙区金成工程服务部经营者***、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管理员**的真实合法身份);

2024年6月4日盘龙区金成工程服务部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15页(证明盘龙区金成工程服务部为“华能罗明350MW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光伏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务作业承包方);

2024年6月4日盘龙区金成工程服务部提供的《用工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火灾事故引发人***为盘龙区金成工程服务部临聘人员);

2024年5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予以确认);

2024年5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6页(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2024年5月25日盘龙区金成工程服务部提供的《19号地环保处理方案》1份2页(证明当事人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5月9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提供的《关于杨柳乡干田村石狮子山森林火灾烧毁光伏组件(光伏板)被填埋情况通报的函》1份4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024年7月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1份1页(证明杨柳乡干田村石狮子山处于生态环境分区“一般管控单元”)。

2024年7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4〕8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截止 2024 年 8 月 2 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确定你(单位)个性基准、共性基准、修正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数值如下:个性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倾倒、丢弃、填埋量裁量等级5;工业固体废物类别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素(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裁量等级1),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25 ,处置费不足10万。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0.6万元(大写:壹拾万陆仟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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