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6-062001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5-03-15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改字﹝2015﹞1号
保山丙麻硅业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2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和隆阳区环保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烟囱盖打开,1#风机停运,烟尘直排。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其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按以下要求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2.责令企业在2015年3月14日前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环保设施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报告环保部门。
4.将整改情况于2015年3月14日前书面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
以上整改情况,由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落实。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