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30/2016-0617009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15-04-23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腾冲县巨鑫硅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保环罚字〔2015〕2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15〕2号  

腾冲县巨鑫硅业有限公司:  

腾冲县巨鑫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14年12月10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评“未批先建”项目督促整改落实的通知》要求,2015年2月5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腾冲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腾冲县巨鑫硅业有限公司1#12500KVA矿热电炉改扩建项目、新建3#12500KVA矿热电炉及配套建设的环保除尘设施项目进行调查核实。
  你公司未取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环评批复或行政许可决定,擅自于2010年4月将1#8000KVA矿热电炉改扩建为12500KVA,同年10月投入使用;2010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3#12500KVA矿热电炉,同年11月建成投产。
  以上事实,有2014年6月20日的《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记录》,《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15年2月15日,我局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2015年2月15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5〕2号)、《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15〕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1#矿热电炉、3#矿热电炉停止生产;罚款拾万元(¥100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1#矿热电炉、3#矿热电炉停止生产。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保山市工商银行祥和支行
  户名: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扫描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保山市环保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8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