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30/2016-061701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5-05-1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15〕4号
保山龙川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保山龙川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3月26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龙陵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保山龙川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云南省保山市腾龙桥Ⅰ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建设的“云南省保山市腾龙桥Ⅰ级水电站”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或行政许可决定,于2014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该项目的导流洞主体工程已完成90%。
以上事实,有2015年3月26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15年4月2日,我局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4月10日,我局召开环境案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5〕4号)、《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15〕4号)、《送达回证》(保环送〔2015〕5号)、《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会议纪要》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罚款拾万元(¥100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承建的“云南省保山市腾龙桥Ⅰ级水电站”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后,方可恢复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保山市工商银行祥和支行
户名: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扫描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保山市环保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云南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