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2-1028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10-2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53号
龙陵县泰龙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执法人员对龙陵县泰龙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以下简称“你公司”),你公司2022年8月15日23:43至2022年8月16日00:34,在卸油过程中未按照要求连接专用油气回收管道。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说明》3份、卸油视频光盘、提取的书证5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5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9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53号)、2022年9月30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二)对你公司2022年8月15日23:43至2022年8月16日00:34,在卸油过程中未按照要求连接专用油气回收管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