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2-1118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11-1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60号
腾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6日对腾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项目“腾冲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以下简称“你单位在建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你单位在建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现场检查你单位在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于2022年2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1份;2022年9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腾冲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已完工程产值审核报告1份;2022年8月26日《现场取证照片》5份和单位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6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要求陈述及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60号),2022年11月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编制完成,待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项、《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在建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4047175.29元)百分之一的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