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223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10-20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56号
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对保山市弘泰包装(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并移交了你公司2018年8月建设的2台2蒸吨燃气和1台4蒸吨生物质锅炉未取得环评手续。2022年8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补充调查,发现你公司对原有项目进行扩建,新增纸箱生产线一条和塑料生产线一条,同时配备天然气锅炉2台(2蒸吨/台)和生物质锅炉1台(4蒸吨),扩建项目于2021年10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5月26日《现场取证照片》5份,2022年8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5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10月1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对你公司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裁量: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个性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生产型,4)、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1)、项目建设进程(基础建设阶段,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1)。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
由以上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设定若干裁量因子,并确定各项裁量因子的分值,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法代入总公式X=N+(M-N)×[(A-1)/4]×(1+B)(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计算。备注:处罚上限=总投资额×5%,处罚下限=总投资额×1%,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30%。我局对你公司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8.4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