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3-0322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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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通三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环罚(腾)〔2023〕01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3〕01号

 

腾冲市通三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6日对你公司“农特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于2022年10月启动了“农特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建设,截止调查之日已基本建成果汁、糕点、代用茶、咖啡4条生产线,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2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张旭、丁昱彧);2023年2月16日《现场取证照片》5份;2023年2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要求陈述及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1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01号)、2023年3月16日《送达回证》(保环送(腾)〔2023〕01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停止建设,编制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项、《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公司农特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的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公司擅自启动项目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万元)百分之一点八八的罚款,计¥28300元(大写:贰万捌仟三百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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