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426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4-26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施)〔2023〕1号
施甸邹家山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施甸县甸阳镇左岸星河小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施甸邹家山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建设项目现场堆放有大量砂石料,砂石料裸露,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3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和2023年3月27日《现场照片证明》2份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3〕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年4月23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4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3〕2号)、2023年4月18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4500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