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3-0428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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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同创包装有限公司(保环罚(施)〔2023〕2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施)〔2023〕2号

 

施甸县同创包装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施甸县同创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生活污水沉淀池设有排放口,利用沟渠及渗坑排入外环境。经现场查看《施甸县果蔬周转外包装及农用地膜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发现,环评要求你公司生活污水综合利用不外排。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3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和2023年3月21日《现场照片证明》4份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3〕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4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3〕1号)、2023年4月18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2023年4月20日,你公司提出《施甸县同创包装有限公司陈述申辩书》,你公司陈述内容第一部分“生活污水沉淀池设有排放口,是为了防止沉淀池溢满而设置的应急管道,沉淀池集满后我公司会定期进行清理。未对沉淀池附近的沟渠及渗坑未采取相应的防渗处理,对环境不产生任何影响。”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查看时,生活污水经沉淀后通过管道正在外排,且你公司未能提供对沉淀池进行定期清理的台账记录。故以上第一部分陈述内容不采纳。第二部分“我公司积极整改,将应急管道改为直立方向,方便直观的观察沉淀池满溢情况,又防止满溢时处理过的污水滴到外界环境。并定期对沉淀池进行清理。”你公司积极对问题进行整改,以上第二部分陈述内容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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