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504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4-26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3〕4号
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实施的“保山工贸园区启动区防洪河道改造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批先建”)和未开展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未验先投”),于2015年8月建成投入使用。
经查,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的“保山工贸园区启动区防洪河道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为保山工贸园区启动区,河道改造起点为昆钢锅炉厂北侧,止点至东河(工贸园区段),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为:对汉营走马古镇内长约150米防洪河道进行退让改造,河道截面尺寸为4mX3m,该项目于2015年6月开工建设,2015年8月竣工投入使用。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1655228.80元,保山工贸园区启动区防洪河道改造工程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2023年1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月30日《现场照片说明》3份,2023年1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关于保山工贸园区启动区防洪河道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保工贸经发[2015]20号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山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级管理层及法定代表人的通知、保山金盛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级管理层及法定代表人的通知、保山市科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备案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4月1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加之该项目属于保山工贸园区公益性质的重大基础民生项目,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34.0万元。(大写:叁拾肆万元整)。
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大江处以罚款5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法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