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504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4-26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3〕5号
保山金盛工业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1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保山金盛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实施的:
1.保山工贸园区弃渣场建设项目(1#、2#、3#、4#项目);
2.保山工贸园区(启动区)河道工程建设项目;
3.保山工贸园区海尾河治理工程项目;
4.保山工贸园区长岭岗片区南方电网220KVSUD苏保线迁建工程项目。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上4个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和“三同时”验收手续,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照片、说明》,保山工贸园区经济发展局项目建议书批复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任职文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4月1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加之该项目属于保山工贸园区公益性质的重大基础民生项目,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实施的“保山工贸园区弃渣场建设项目(1#、2#、3#、4#项目)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元整)。
2.对你公司实施的“保山工贸园区(启动区)河道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元整)。
3.对你公司实施的“保山工贸园区海尾河治理工程项目”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元整)。
4.对你公司实施的“保山工贸园区长岭岗片区南方电网220KVSUD苏保线迁建工程项目”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元整)。
对你公司以上4个环境违法行为共计处以罚款136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陆万元整)。
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大江处以罚款12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法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