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3-0511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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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强林石化有限公司红庙加油站(保环罚〔2023〕10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3〕10号

 

保山强林石化有限公司红庙加油站:

2023年2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成品油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保山强林石化有限公司红庙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公司”)10#、12#加油枪油气回收的集气罩破损,14#加油枪油气回收真空泵没有正常运行,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你公司14条加油枪进行了采样检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2023年3月1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WYQ202302002)显示:

1.密闭性检测单项判定不达标; 2.气液比检测抽检14条加油枪,其中:7#、11#加油枪达标;2#、6#、9#、12#、13#、14#、15#、16#、17#、18#加油枪分别低于标准值59%、80%、70%、14%、12%、100%、65%、46%、87%、64%;8#、10#加油枪分别高于标准值34.17%、36.7%。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2023年3月1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1份;

2.《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

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照片、说明》5份;

5.保山强林石化有限公司红庙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

6.保山强林石化有限公司红庙加油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封面复印件1份;

7.保山强林石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2023年3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3〕10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3年4月3日你公司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书意见,恳请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我局经过核实,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条件,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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