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511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5-11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3〕11号
甘肃中达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甘肃中达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负责分包建设的“保山碧桂园项目一期二标段货量区三方维修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露天堆放建筑施工废渣和砂石料,堆放施工废渣超过围挡,估算堆放30吨左右,占地面积20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洒水等防扬尘措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
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照片、说明》4份;
4.甘肃中达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保山碧桂园项目一期二标段货量区三方维修工程”合同编号:[合同编号:BGYHT-018]复印件,法人、现场负责人雷勇(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各1份。
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3〕1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5月10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9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