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000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5-16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龙)〔2023〕1号
龙陵县润民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龙陵县污水处理厂):
2023年2月24日09时50分至11时0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执法人员到龙陵县润民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龙陵县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厂未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2021年6月24日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你厂设置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一致,在河冲河河堤上设置有6个直径100㎜至 600㎜不等,材质为PC管和螺纹铁管的排口。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3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9份、提取的书证8份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3〕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4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3〕1号)、2023年4月27日《送达回证》(保环送(龙)〔2023〕1号)等材料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厂未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排污口的位置和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一致,在河冲河河堤上设置有6个直径100㎜至 600㎜不等材质为PC管和螺纹铁管的排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大写:肆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