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5-16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龙)〔2023〕2号
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0日09时50分至11时0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执法人员杨熙荣(25040399063)、杨敬贤(25040315002)到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龙陵县城龙玉大道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将开挖出来的约有4000㎡砂土露天堆放在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4月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5份、提取的书证6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3〕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4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3〕2号)、2023年4月27日《送达回证》(保环送(龙)〔2023〕2号)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公司将开挖出来的约有4000㎡砂土露天堆放在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9万元(大写:肆万玖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