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5-1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昌)〔2023〕1号
云南昌宁华糖糖业有限公司湾甸糖厂:
云南昌宁华糖糖业有限公司湾甸糖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昌宁华糖糖业有限公司湾甸糖厂(以下简称你糖厂)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锅炉炉渣和煤炭在厂区内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经3月17日再次对该糖厂排污口进行排查时,发现制炼车间循环真空尾管封堵墙裂损,导致少量冷凝水未经处理通过厂区排污沟排至厂区外的沟渠内,经对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1295mg/L,超标11.95倍,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为432 mg/L,超标20.6倍。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1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云南昌宁华糖糖业有限公司湾甸糖厂现场照片说明》5份;2023年3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云南昌宁华糖糖业有限公司湾甸糖厂现场照片说明》7份;2023年4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昌环监字〔2023〕-042号)1份;2023年4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云南昌宁华糖糖业有限公司湾甸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总经理杨文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全环保负责人张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云南省昌宁恒盛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湾甸糖厂制糖废水深度治理污染减排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昌宁县环境保护局关于云南省昌宁恒盛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湾甸糖厂制糖废水深度治理污染减排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昌)〔2023〕1号)告知你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糖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糖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昌)〔2023〕1号)、2023年5月5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鉴于你糖厂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消除环境影响并完成了问题整改,通过《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裁量处罚金额总公式计算,对你糖厂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定期对产污环节、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巡检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6万元,对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1.6万元,两项共计罚款54.2万元(大写:伍拾肆万贰仟元整)。
三、责令限期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糖厂应于接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昌)﹝2023﹞1号)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54.2万元(大写:伍拾肆万贰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糖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保山市国库。你糖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糖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及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糖厂履行处罚决定及整改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并在完成整改后进行跟踪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糖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