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3-00004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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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龙)〔2023〕4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龙)〔2023〕4号

 

龙陵县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4月14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执法人员杨熙荣(25040399063)、杨敬贤(25040315002)到龙陵县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陵县龙山中路中心农贸市场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项目施工现场约200㎡砂土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和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4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5份、提取的书证7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3〕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4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3〕4号)、2023年4月28日《送达回证》(保环送(龙)〔2023〕4号)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公司项目施工现场约200㎡砂土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和防扬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8万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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