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525-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5-25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3〕12号
保山畅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畅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负责分包建设的“隆阳区人民医院异地迁建项目”进行执法检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发现你公司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废渣约3000立方米,堆放面积约1500平方米;露天堆放砂石料约3立方米,堆放面积约2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围挡等有效防扬尘措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3月16日《现场照片说明》5份;
3.2023年3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4.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隆阳区人民医院异地迁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隆发改社会〔2018〕325号)复印件1份;
5.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18〕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方挖运合同》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
6.保山畅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023年4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3〕12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年5月19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环境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5.3万元(大写:伍万叁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