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617-0001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6-17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3〕2号
云南俊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3月6日14时50分至16时5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倪国富、邵维锡对云南俊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承建的保山康桥别苑建设项目(室外附属配套工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对附属配套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现场堆放建筑土方约7000m³、砂石料约30m³,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承建的项目露天堆放建筑土方、砂石料约2000㎡未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3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3月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乔建伟、丁建雷);
3.2023年3月6日《现场取证照片》5份及其他证明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3〕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3年6月1日,你公司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陈述申辩书》提出对你公司进行批评教育,不实施经济处罚。经查隆阳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了《保山中心城区在建工地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会议中明确要求保山在建工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你公司参加了会议(有会议签到表为证)。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保山康桥别苑建设项目(室外附属配套工程)进行检查时,你公司未按会议要求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于2023年6月9日召开案件审查讨论会,经会议研究,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属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予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露天堆放建筑土方、砂石料约2000㎡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45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